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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无因管理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为研究对象,对当前的无因管理构成要件与效力理论予以分析评判,以期完善理论体系,并就司法实践中见义勇为这一与无因管理密切相关的热点问题进行了探讨。全文包括前言、正文、结论三部分,其中正文由三章组成:第一章无因管理的制度功能及与其他债法制度的比较,简要论述无因管理的制度功能,明确无因管理在债法中的重要地位,指出其所具有的独特功能非其他债法制度所能替代。第二章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与效力,是本文的理论主体部分。传统理论认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即“未受委任,并无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根据是否“管理事务利于本人,并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将无因管理分为正当的无因管理与不当的无因管理,在此基础上,分别探讨无因管理的效力。本文认为,由于管理意思不足以阻却违法性,传统构成要件具备尚不能判断无因管理的效力,应该明确将是否“管理事务利于本人,并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纳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之一。传统理论对无因管理的类型化,实质上是对其构成要件的肯认,由此导致不当的无因管理在效力上与正当的无因管理截然不同,既不能阻却违法性,亦不因其具备管理意思而有任何的优待,与不真正无因管理并无实质区别,不当的无因管理在本质上并非无因管理,因此,本文主张将其排除在“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与效力”之列,仅在正当的无因管理的基础上,探讨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与效力。法律设定无因管理的效力,旨在督促管理人妥为管理事务,尽可能地维护本人利益,从而既为其向本人请求赔偿管理损失提供充分的依据,又能实现无因管理的制度功能,因此,无因管理的效力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管理人负适当管理义务,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妥为管理本人事务;本人对管理人的管理损失负赔偿义务。本章分为三节,在对传统理论重新解读与整合之后,分别探讨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与效力。第三章无因管理对见义勇为的适用,是本文的理论联系实践部分,分析了见义勇为适用无因管理的理论可能性及现实法律障碍,论证了现行法律规定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方法。本文认为,见义勇为本属于道德范畴,有必要对其设定限制条件再进行研究。在此基础上,经过分析认为见义勇为符合无因管理诸构成要件,得成立无因管理,然而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见义勇为并非适用无因管理之债,而是适用第109条关于“防止侵害行为”的规定。该条规定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存在明显的缺陷与不足,有必要予以修正。最后指出,见义勇为因其特有的公益性和人身危险性,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时,适用无因管理之债仍不足以全面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利益,国家和社会应承担其应有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