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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作为我国进行行政管理、保障政治经济秩序和维护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在建立和完善社会秩序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行政处罚也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人给予的一种法律制裁。因此,实施行政处罚虽然可以维护社会秩序发展和保护公民的权益,但是滥用行政处罚权同样也会侵犯公民的权益以此破坏社会秩序的发展。但是在当今我国行政处罚领域,对于行政处罚构成要件依然存在争议,主要观点有:“三阶层说”、“三要件说”、“四要素说”、“四构成要件说”、“二要件说”,各观点之间地主要争议点在于,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时是否应当考虑其行为时主观状态。笔者通过从理论依据与现实意义两方面入手肯定行政处罚构成要件应当包含主观要件,并通过我国行政处罚实际情况出发,分析目前法院在实践中就行政处罚有关案例判决已经逐渐开始考虑主观过错并将此作为行政处罚结果合理与否的决定性因素,而且也指明主观要件的缺失致使行政处罚的做出带来的相关问题,进一步肯定行政处罚构成要件中主观要件存在的重要性。之后通过研究域外在行政处罚中已经将主观要件纳入构成要件的体系之中的代表性地区,表明在进行行政处罚时考虑主观要件并非是我国首创,其他地区已经具有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我国可以借鉴其相关经验并结合当今国情进行行政处罚中主观要件内容的完善。只有这样,才能推动我国行政法体系的构建,在合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前提下,最大化的保障人权,保证行政相对人免受行政处罚的过分追究;才能防止行政处罚权的滥用,以达到处罚结果的公平公正;才能使行政处罚真正发挥积极的惩戒与保障作用,使行政处罚达到在设立时所希望达到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理论和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