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我国,长期以来没收存在两种类型,一种是刑罚性质的没收,通常称为一般没收;另一种是具有刑事强制性质的没收,也即特别没收。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正,又创设了一种新涉案财产没收程序。没收制度设计的不甚精良使我国没收制度不仅具有性质不明的“先天不足”,并且在适用过程中也是乱象丛生:适用主体混乱、适用情形随意、适用条件宽严无度,在第三人保护方面极为不足。与之相比,日本的没收制度较我国的没收制度更加缜密与健全。在日本,没收作为一种附加刑,是对被告人的非法财产进行的剥夺,即是对组成物品、供用物品、生成物品、取得物品、报酬物品、对价物品依法进行的处置。由于法制环境不同,两国的没收制度在基础构架上是存在一定的差异的。然而较之于我国没收制度在第三人保护上的缺失与滞后,日本没收制度则经过不懈的探索与实践,在第三人保护方面日臻完善。从昭和时期的三个判例,对于现有没收制度是否侵犯第三人的宪法上的财产权进行的论证,至《应急措施法》的出台,在更大程度上赋予第三人维护自身权利的机会,实乃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上的一大进步。中国和日本在刑法的构架上存在很大的不同,然而最大程度地打击犯罪同时使无辜者不受牵连的目标和方向却是一致的。故而本文旨在通过对日本没收制度的介绍,尤其从判例的发展演变过程中找到对我国有益的法律思考角度,汲取有价值的法律思维营养,为我国没收制度的不断完善提供可期借鉴的方向。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日本没收制度概述,主要介绍了日本没收概况及其沿革;第二部分介绍了对于日本没收的性质争论的三种学说,即刑罚说、保安处分说、折衷说;第三部分为日本没收制度在判例上的不断推进与《应急措施法》的出台;第四部分是对我国没收制度存在问题的分析,涉及一般没收、特别没收以及新涉案财产程序;第五部分是日本没收制度对我国没收制度的有益性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