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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浪潮和知识经济的到来,重视并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已成为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共识。本文认为,保护商业秘密对一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着重大意义。首先,保护商业秘密是保护知识产权。事实上,如果没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兜底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就将是不完整的。其次,保护商业秘密是促进公平竞争的有效措施。最后,保护商业秘密是促进对外开放的需要。因此,截止上世纪末,以美国、英国、日本、德国等世界上各主要发达国家都已建立起各自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制定了较为完善的法条体系,积累并总结了相当的判例。在成熟的理论总结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支持下,加上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的积极推动和有关国际组织的努力,从20世纪下半叶开始,一些国际公约也陆续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作出了规定。为适应经济知识化和全球化的大潮流,Trips对商业秘密的界定则被公认为是对商业秘密保护发展历史上的里程碑,它实际成为了商业秘密保护的国际化与全球化大趋势的最高潮。 本文第一部分主要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问题进行了历史性回顾。通过比较分析商业秘密保护的百年历史认为,世界范围内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进程呈现出了保护范围日益扩大、保护力度不断加强,以及对于其保护日益国际化和全球化等三大趋势,以及与这些趋势相对应的,以Trips为代表的国际通行的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规则的发展与逐步规范化。新的环境、新的游戏规则对我国现行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提出了新的和更高的要求。 第二部分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作了国际比较,从商业秘密的概念和属性出发,对国际上发达国家和以Trips为代表的国际条约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进行了研究,通过对比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状况,指出了我们的成就与不足。 第三部分则主要针对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不足提出立法建议,以及相关的保护范围、举证责任、法律责任。最后提出要以其他行政保护、集体管理组织保护、企业自保等方式加以补充,以共同完善我国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 总之,21世纪新的环境、新的游戏规则对我国现行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提出了新的和更高的要求。我们必须在立足于我国实际的基础上,着眼于解决新形势下的实际问题,就商业秘密法律保护问题的理论和现实问题开展进一步研究。当然,建立并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不是仅仅一部“商业秘密保护法”所能完全涵盖的,还应该有相关的制度建设和管理的机制安排与之相配套。只有通过逐步探讨和完善属于我们自己的商业秘密保护体制,才能从容应对时代发展和迫在眉睫的国际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