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经济的跨越式发展、医疗体制的逐渐完善,人类的平均寿命也得以延长,人口老龄化现象日趋严重。国际上通常认为一个国家65周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达到7%以上或60周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达到10%以上,就可以定义为该国进入老龄化社会。截止2018年,我国60周岁以上的人口占比为17.9%,65周岁以上人口占比为11.9%,预计到2040年我国的老龄化进程达到顶峰,数据显示我国的人口老龄化问题越来越严峻;同时由于我国推行计划生育政策,现如今许多家庭都是独生子女,由此出现了大量失独家庭,失去独生子女的父母将面临失去行为能力之后无人监护的困境,这些问题都表明我国未来的监护压力会越来越大。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并顺应国际人权理念潮流,我国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引入了成年人自主监护制度。2017年我国施行的《民法总则》确立的成年人自主监护制度,规定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均可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监护人,待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充分尊重被监护人的自主决定权,使我国监护制度在立法上迈出了突破性的步伐。鉴于成年人自主监护制度对缓解我国监护压力,保护被监护人权益方面具有重大意义,本文意在通过分析该制度在实践中的运行情况,从案例的角度发现我国立法层面对该制度的规定存在的不足之处,从而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完善建议。本文首先介绍了成年人自主监护制度的基本概述,包含其定义、特征及与其他相关制度的辨析。监护制度的核心在于监护人的确定,根据监护人的产生条件,成年人监护可以分为法定监护和意定监护两种,而本文中认为成年人自主监护是意定监护制度中的特殊分支,在第一章中将对两者的关系进行分析,着力厘清成年人监护制度体系中的相关概念,构建科学合理的体系框架。紧接着将成年人自主监护制度与当下我国较为成熟的委托监护制度及遗赠扶养协议制度进行对比,更深入的剖析该制度的特殊之处及存在之必要性。其次,本文分析了该制度在我国的立法与实践现状,重心在于分析司法实践情况,着重介绍三个相关案例,从案例中发现问题,找出我国成年人自主监护制度在立法上可以进行改进的地方。包括监护协议等实体性规定不全面和程序上的保障措施空白等问题。再次,本文在对司法案例分析的基础上,联系我国国情,借鉴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提出我国成年人自主监护制度的完善建议。首先应在民法总则处确立意思能力的独立地位,将意思能力作为委托人主体资格标准,进一步扩大成年人自主监护制度的适用主体范围,其次,完善监护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监护协议的成立、生效与终止,监护人的权利与职责。同时为保障监护协议的履行、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避免自主监护与指定监护的冲突,应建立成年人自主监护程序保障机制,包括监护监督制度与监护协议的登记制度,确保被监护人的监护意愿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