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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信息化时代,人们畅游在互联网世界里,并享受网络所带来的各种便利。但是人们浏览网页、使用APP也往往会留下诸多个人信息,被互联网永久记录难以“遗忘”。这些遗留在网络上的个人信息要么被不法分子肆意收集贩卖,引发电信诈骗或者被窥探隐私,要么随着时间的流逝失真变形,成为影响人们当下人格形象的因素。为了应对互联网遗忘机制缺乏的现状,对个人信息更好的管理控制,使个人信息恢复正常新陈代谢,以此维护信息主体的人格尊严、保护人格利益,欧盟在《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中确立了被遗忘权。此后也有相当一部分国家紧跟其后,探讨建立适合本国的被遗忘权。我国就是否将被遗忘权引入中国并予以本土化构建产生了争论。赞成引入并支持本土化的学者认为我国存在将被遗忘权予以本土化的现实需要,被遗忘权并不会对言论自由、公众知情权造成威胁,即使存在冲突也可以通过利益衡量化解,将被遗忘权本土化具备相应的法律基础,被遗忘权的制度设计较为合理。反对将被遗忘权引入我国的学者观点与上述论证恰恰相反,认为被遗忘权涉及的问题可以在我国法律体系内部予以解决,被遗忘权的引入严重威胁言论自由和公众知情权,不存在本土化的法律基础,认为制度本身并不合理。反对说的观点明显存在偏颇之嫌,赞成引入的观点较为合理。将被遗忘权的本土化的观点不仅具备正当性,还具有可行性。被遗忘权本土化的可行性可以从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加以论证。理论层面的可行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证:通过对于权利属性的厘清,明晰了被遗忘权制度落地中国后在我国权利体系中的定位,对权利构成争议的澄清,使制度内容更加清晰。通过引入比例原则解决被遗忘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为被遗忘权制度的施行扫清障碍。其次,被遗忘权本土化也具备实践层面的可行性。欧盟之外许多国家对于被遗忘权进行了或多或少的实践尝试,比如俄罗斯、美国、澳大利亚、韩国等国选择直接通过立法方式确立被遗忘权,日本、阿根廷等国家则是在司法实践中运用被遗忘权的裁判理念对相关案例进行判决。这些丰富的域外实践经验为我国构建被遗忘权提供实践层面的可行性。另外,我国近5年的立法与草案也在积极推动被遗忘权制度落地我国,促进被遗忘权的实践进程。最后对被遗忘权落地中国提出了立法路径构想,应当将被遗忘权归入《个人信息保护法》中进行细化。对于被遗忘权权利本身进行了制度设计,以期能够为推动被遗忘权本土化进程出一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