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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是社会关系中最基础的关系,劳动关系的和谐构成了整个社会和谐的核心。因而,完善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不仅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而且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当前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实行“一裁二审、仲裁前置”,并将调解作为辅助的解决方式置于仲裁之前供当事人自由选择。劳动争议仲裁是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核心制度,该制度及时解决了劳动冲突和争议,维护了劳动者的权益,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我国正处于社会改革和转型时期,劳动关系日趋多样化,劳动争议也日趋复杂化,我国当前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也日益受到挑战,其弊端日益凸显。这不仅弱化了劳动争议仲裁的功能,甚至危害整个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就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如何改革和完善,理论界和实务界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鉴于此,本文主要探讨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缺陷,并在借鉴外国典型的劳动争议处理模式上,提出完善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建议。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概述。该部分主要对劳动争议及其处理制度和劳动争议仲裁的基础理论进行了阐述,厘清劳动争议仲裁涉及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含义;并概述了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对我国劳动争议仲裁的发展历程和现状有基本把握。第二部分:我国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缺陷。该部分主要探讨我国当前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如劳动争议仲裁“行政化”、“诉讼化”倾向日益明显,劳动争议仲裁员制度的缺陷,劳动争议仲裁缺乏监督机制等,严重制约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功能的发挥和当事人权益的及时维护。第三部分:外国劳动争议处理模式考察。该部分考察了德国、法国、英国等世界先进的典型劳动争议处理模式,大致分为劳动法院或劳动法庭为主导的特殊司法程序与以中立第三方调节和仲裁为主导的半官方处理模式,并从中引发对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完善的启示。第四部分: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之完善。该部分针对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缺陷提出了一些完善措施:如设立独立的劳动仲裁院,构建真正意义的“三方原则”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扩大“一裁终局”案件的适用范围,赋予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更多的终裁权;建立一支职业化的高素质仲裁员队伍,提高仲裁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加强和健全监督机制,提高劳动争议仲裁的透明度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