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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4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强制实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得比较原则和抽象,在实践中引起较大的争议,于是国务院又制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交强险条例》,负责贯彻实施强制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作为我国第一个强制保险制度,交强险对救济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安定和谐,起了重要的作用,但作为一个引自外国相关立法经验的制度,在国内的实施中出现了许多的问题,也引起司法界和学界较多的争议。通过调研交强险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找出问题原因,分析相关的法条,对比外国交强险的相关制度,进而从修改交强险条例、完善交强险制度方面加以探析,最终提出一些解决办法。本文侧重于实证研究,在论述过程中采用数据和案例来说明问题。本文除引言外共有两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分析2009年交强险实施情况通知布告中的数据,提出摩托车、拖拉机的投保率不高,并分析原因。关于社会热点“醉酒驾驶、无证驾驶”是否应该赔付,分析相关适用的法条以及对交强险立法意图的判断最终得出关于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相关规定不合理的结论。通过对我国死亡伤残限额、医疗赔付限额的介绍,以及对日本、台湾相关规定的分析,发现我国交强险赔付限额中死亡伤残赔付限额没有按伤残等级明确规定以及医疗赔付限额过低等不合理之处。对交强险的辅助制度——救助基金制度的介绍,指出制度中存在垫付限额、救助基金的管理机构、来源比例没有规定以及垫付程序过于复杂等不足之处。通过对保险公司在实务中垫付数额很少的现象分析,得出《交强险合同条款》曲解《交强险条例》22条的立法意图是症结所在。第二部分,针对摩托车、拖拉机投保率低的问题,提出采取多种方式提高投保率,才是确保实行好交强险的重中之重,针对无证、醉酒驾驶赔付不合理以及垫付制度存在的缺陷,提出对《交强险条例》22条的修订,并提高交强险的责任限额。针对救助基金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管理机构应是官方、半官方的非营利性组织,要设立一定的垫付限额以防范风险,通过各种方式扩大救助基金来源等对策来弥补不足。针对交强险垫付制度规定中的空白点,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在责任不明的情况下的先垫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