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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风险投资,又叫创业投资,是指专业的机构将所募集到的资金以股权、准股权或具有附带条件的债权的形式,向不能从传统的融资渠道筹到资金的、具有高成长性的、未上市的企业提供新增资本,或通过支持MBO或MBI活动,为企业重组进行融资的投资行为。风险投资不同于传统的投资方式,它是一种风险极大和着眼于资本长期增值的权益性投资,成功的风险投资不仅能给投资者带来高额的投资回报,而且还将加速高科技产业化、培育新兴产业和促进产业结构升级优化,具有重要意义。
风险投资中的投资安排包括两个层面:一般风险投资者与风险投资家或机构之间的投资安排,风险投资家或机构与风险家或企业之间的投资安排。第一个层面是指一般风险投资者与风险投资家或机构之间在订立投融资合同时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约束激励机制等,尤其在2006年8月27日,新《合伙企业法》中引入有限合伙的安排之后,这个问题的研究意义也就变得格外突出,本文将着重利用模型从委托代理的代理成本角度和企业产权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角度分析了采取有限合伙对投资安排的必要性,同时结合对《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的对比分析,认为有限合伙虽然在美国有成功的运作经验,但是不宜直接粗放的引进到我国的风险投资机构中,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有限合伙本身存在的风险,在实践操作中应通过更深入的制度安排规避有限合伙的弊端,以使得风险投资者与风险投资家能够做出更加合理的投资安排。第二个层面指风险投资最终决定何时以何种方式进行投资,周密细致的投资安排不仅对于主动防范和控制风险投资的高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且也是为风险企业创造价值并最终分享企业风险的高资本增值的制度基础,本文将分别从两个层面对风险投资中的投资安排进行研究。
本文主要采用理论研究结合比较研究的方式,通过对比分析,阐明国内外投资理念的不同,分析不同理念的利弊,提出自己的观点,另外,本文还将对投资安排中存在的问题做一个简要分析,并提出有益的建议。通过对我国风险投资中投资安排的研究,不仅有助于逐渐摸索出适合中国国情的投资安排方式,同时理性的风险投资有助于促进国家高科技产业的竞争力和迅猛发展,有助于产业结构的升级及新兴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