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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我国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发展之际,经济领域涌现了大量隐名股东,由于隐名股东而引致的纠纷频繁发生。在实务界由于法律的缺位,不同法院或者同一案件的一审与二审之间,在认定隐名股东资格上,因判案思维和引用依据标准的不同,人民法院在审判该类案件时,常作出自相矛盾的判决,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护。而在理论界,迄今为止对于隐名股东资格认定的专门研究匮乏且缺乏系统性,观点存在较大分歧且缺乏现实的指导意义。因此,为了维护我国法制的统一性、权威性,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有必要系统性地对隐名股东资格认定进行专门的研究。本文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形成的。本文分以下四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章对隐名股东作了概括的介绍。首先界定了隐名股东的概念,从当今理论界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几种观点出发,归纳出其共性,并分析了隐名股东的个性,定义了隐名股东。并在此基础上揭示了隐名股东的法律特征。其次本章还对隐名股东现象的成因做了分析,究其原因大多是投资者出于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目的,或者出于商业上考虑、自身情况等不愿公开自己的身份。同时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对隐名股东的几种典型类型做了叙述。第二章从实务界一个典型的案例入手,评析了一审和二审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裁判的依据,分析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类案件争议的焦点,即隐名股东是否具有股东资格,其评判标准又是什么?同时阐述了目前我国关于隐名股东资格认定的三种学说:一为实质说,认为实际出资并行使相应股东权利的投资人,应被认定为公司股东;二为形式说,认为应严格遵循公示主义和外观主义原则,否定隐名股东的资格,以显名股东为公司股东;三为区别说,认为应遵循“双重标准,内外有别”的思路处理隐名股东资格认定的问题。最后本章针对此问题作了比较法上的研究,并分析了我国现行法律和解释的规定。第三章探讨了认定股东资格认定的基本原则与判断要件,为后文分析相关理论并得出结论做了铺垫。本章首先分析了认定隐名股东资格所应遵循的一般原则和基本价值理念,包括维护交易安全和公共利益、尊重自由、促进交易迅捷以及保持利益平衡维持公司稳定。其次评述了就股东资格认定标准存在的不同观点,重点分析了资格认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并提出了自己的认定观点。第四章对隐名股东资格的具体认定做了探讨,为以后司法实践提供理论上的支撑。首先提出了认定隐名股东资格时的基本思路,应遵循形式要件优先适用、实质要件个别适用的原则,以诉讼程序启动作为界线进行认定,同时要综合出资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考量。其次对隐名股东资格在各种具体情形下该如何认定做了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