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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的刑事司法模式中,被害人往往充当证明被告人确有其罪的角色,而很少能够站在法庭上申明自己的主张或权益,在整个的刑事诉讼体系中,被害人显然处于一个被动的地位。但是随着刑事司法理念的转变,被害人因素越来越引起广泛的关注,被害人谅解就被包含其中。被害人谅解的提出,不仅是被害人因素研究领域的拓宽,更是司法实践中新的探索和尝试,对被害人、加害人及社会都有着积极的意义。被害人谅解是被害人充分发挥其刑事主动性与积极性的一种行为,而被害人谅解制度是对被害人谅解从理论到实践,从实体到程序的整体描述与架构。本文在建构被害人谅解这一制度时,首先对被害人谅解进行了刑事法律语境下的定义,并通过剖析其与刑事和解的关系从而突显了被害人谅解的特点及优势。而且,被害人谅解并非有谅解行为就会产生期待的法律效果,它必须具备充分的要素才能被司法机关认可、采纳,这也是本文在阐述被害人谅解制度的基本内涵时所要强调的重点;其次,在界定了被害人谅解的基本概念之后,本文将探讨其存在的理由及依据。事实上被害人谅解的提出并非是无本之源,西方恢复性司法理念的传播与实践为被害人谅解奠定了理论基础,而刑法不得已原则也为其提供了理论支撑,社会的现实需要及司法实践,更为这一制度的构建提供了依据;当然,被害人谅解并非得到社会的一致认可,即使有这些理论支撑,被害人谅解仍然招致诸多质疑,尤其是与刑法三大基本原则的“冲突”,本文将从这三大原则的基本内容出发,逐步证明被害人谅解的适用并没有违反刑法三大基本原则;最后是本文的重点及难点,即对被害人谅解制度进行具体的建构,了解哪些人可以成为被害人谅解的主体,探讨加害人可以通过哪些方式争取被害人的谅解,确定被害人谅解在不同诉讼阶段产生的法律效力以及被害人谅解适用的案件类型,本文试图通过对这些内容的研究,为被害人谅解适用的规范化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