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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相隐是人们所熟知的中国法律传统中的一项制度,是指亲属之间有罪应当互相隐瞒,不告发、不作证,反之如果告发、作证,应以犯罪论处。该制度与现代意义的亲属拒证权具有异曲同工之处,建国后却因为种种原因而遭到摈弃。拒绝作证权是西方证据法上的传统规则,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亲属拒证权,以牺牲潜在的证据来维护社会认为更为重要的价值——家庭关系。我们不能因为历史社会的性质而否认一种制度的价值,也不能因为国外存在某种制度我们就必须建立。两种制度都是利益权衡的产物,它们存在的制度环境,它们价值,它们的现实合理性,它们的哪些因素对于我国的法治建构具有价值,如此问题,是本文的研究范畴。根据我国现行法,凡具有证人资格并知道案情的人都有作证义务,但实践中证人出庭率一直不高,而亲属证人作证的比例更低。证人拒证的现实与当初设立强制作证条款的立法目的和宗旨背道而驰。事实说明,立法必须尊重人类基本的关于亲情与爱的价值观,否则只能是一纸空文。而亲属拒证权正是调和这种个人价值与国家利益之间冲突的产物,尽管它可能不利于案件真相的发现,但是正如英国大法官莱特·布鲁斯所言:“真理,与一切美好的事物一样,可能被人欠考虑地热爱,过分强烈地追求从而付出的代价可能更大。”我们所需要的,并非不计任何代价地去寻求真相,而是在寻求真相与维护其他社会利益中保持一种动态的平衡。第一部分,本文将阐述亲亲相隐思想的源起、历代的立法、历史沿革、历史成因等相关基本理论,并通过分析其历史意义及实践效果,剖析其优缺之所在。第二部分,介绍现代亲属拒证权的来源、历史沿革以及目前西方学界关于亲属拒证权的几个基本理论,并论述它们所共同体现的价值功能,本部分重点比较西方亲属拒证权及亲亲相隐制度,结合中国深厚的道德传统探讨如何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现代亲属据证权,并对近年来部分国家基于政策考虑而对亲属拒证权所进行的修改给予了高度关注,因为这体现了目前的一种发展趋势:即法的融合与借鉴以及现代刑事司法政策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所作的平衡。第三部分,将论述亲属拒证权在我国建立的必要性,并论证为何我们抛弃这一制度并未带来预期的效果,然后,以我国现行法规定入手,剖析其缺陷之所在,最后,提出了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现代亲属拒证制度的具体设计。本文的研究方法,希望通过“比较”这样一种对照的方式凸现某一结构形态。根据这样的立场出发,选择比较的元素就主要是依据“差异最大化”原则,因为由同一系列两端构成的对照,最能够揭示彼此的面貌特征。因此,在阐述亲属拒证权的基本内容时,对于我国古代及西方在此问题上各自的制度设计都有相应的比较分析,以求对其有全面的了解与认识。本文还大量使用历史分析方法,并从伦理学和道德学多角度研究该制度的社会合理性、人性基础并在价值层面将“亲亲相隐”与法治平等精神冶于一炉。此外,文章通过不同法系比较,古今比较、东西方比较,将我国历史上封建专制法制中的“亲亲相隐”有关理念和代表西方个人主义、私人权益至上的亲属拒证相关规定相互融合,结合中华民族道德传统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尝试构建符合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容隐制度,希望本文能在一定程度上澄清目前理论界对亲属拒证权的某些认识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