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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也日益严重,环境侵权案件时有发生,这不仅与我国的可持续发展理念相违背,而且对我国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以及环境权益造成了严重侵害。因此,本文从环境侵权责任角度出发,对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相关理论进行研究,努力尝试探索一种有效的法律制度,以达到制裁和预防环境侵权行为,充分救济环境侵权受害人,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本文主要运用了比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归纳分析法,通过对中外环境侵权赔偿制度的比较分析,对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相关历史发展的具体分析,对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相关概念和制度进行归纳等分析方法,进行了详细的论述。本文主要由四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主要分析了环境侵权行为的相关理论,对环境侵权的概念、环境侵权的特征,环境侵权的客体、以及我国环境侵权补偿性赔偿制度的现状进行了论述。重点分析了环境侵权的客体之一的环境权,具体介绍了环境权的发展过程、基本内涵、法律属性等内容。第二部分阐述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相关理论,介绍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含义、特征、国外惩罚性赔偿的起源与发展,以及我国古代相关关于惩罚性赔偿思想的相关记载。着重论述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补偿、惩罚、预防和激励四大功能,并就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的关系进行了阐述。第三部分从环境侵权救济中引入惩罚性赔偿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的角度展开了具体分析。我国环境侵权救济中引入惩罚性赔偿的可行性在于:我国有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良好的历史传统和社会基础,同时我国国内立法及理论研究对环境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具有示范意义,此外,环境侵权的特殊性是引入惩罚性赔偿的制度根基。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在于我国目前环境侵权补偿性赔偿制度存在难以适应经济环境的改变、难以实现实质上的公平与正义、难以对违法行为进行预防、以及经济全球化中造成我国公民环境权益保护的不利地位的四大缺陷。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弥补以上四点缺陷,其能较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该制度兼具补偿功能和较强的制裁作用,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能对违法行为进行预防;同时还有利于改变我国公民环境权益保护在国际上的不利地位。第四部分从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条件、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以及适用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抗辩事由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和论述,尝试在我国构建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