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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规章制度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管理职工的权利,职工有遵守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的义务,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法也对用人单位滥用该权利做出了限制性的规定,但是在法条的实际运用中却存在诸多的漏洞。针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认定问题,由于法条规定的不明确,导致各地方法院对于严重违纪认定标准的混乱。本文结合具体的案例以及法院的审理争议点,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认定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主要从规章制度适用的合法性和违纪职工行为的严重程度两个方面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进行研究。首先,研究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适用合法性方面:第一,对于制定规章制度的范围,主要有以下几方面规定,包括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要符合内部性与职权性的要求,劳动者的私人行为不应纳入到规章制度的范围中,以及私人行为不纳入规章制度的例外情形;第二,在规章制度制定合法性方面,提出规章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如制定主体不明确、规定的内容和范围过于宽泛等;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明确制定主体、规范内容和范围以及清晰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第三,在规章制度操作合法性方面,从三个方面入手,看用人单位对违纪职工的处理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程序违法的补正程序以及违纪处罚是否告知工会。其次,在违纪职工行为的严重程度认定方面,本文以严重违纪行为的理论基础为切入点,在认定严重违纪行为方面应符合平等权保护、经济秩序以及社会正义的要求,违纪行为的认定因素包括违纪职工的主观过错、行为性质以及对单位的影响,并且提出以下两方面的立法建议,明确界定严重违纪行为认定的具体情形和规范以劳动者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适用。以上观点的提出是为了充分发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管理职能,约束用人单位滥用管理地位的职能,有助于化解纠纷,平衡劳资双方的利益,维持社会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