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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事审判实践中,因无人向承运人主张权利要求提货而引起的纠纷,是当前不断增长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案件中的一类。目的港无人提货纠纷的发生给众多当事方的权益带来了损害,也扰乱了我国航运业和贸易业的正常秩序。因为相关法律规定和理论研究的欠缺,目的港无人提货已成为亟待解决的现实法律问题。本文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为主线,在所收集的29个案例的基础上,运用理论分析研究和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探讨目的港无人提货的责任性质,论述收货人与托运人提货义务的法理基础以及责任承担问题。同时,分析承运人在目的港无人提货中所负有的减损义务和采取的救济措施。除了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分为三章:第一章介绍了目的港无人提货的概况。首先文义解析和准确界定目的港无人提货,而后针对目的港无人提货的司法现状,阐述目的港无人提货案件的特征、成因以及后果。第二章集中探讨了提货行为的法律属性和目的港无人提货责任的性质,以及收货人和托运人在目的港无人提货中的责任承担问题。阐述了收货人和托运人依提单关系和运输合同所具有的提货义务,以及违反该义务时应向承运人承担的违约责任。第三章分析了承运人在目的港无人提货案件中相关的减损义务,探究目前我国《海商法》中关于承运人在遭遇目的港无人提货时的救济措旌的规定,并提出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