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造谣行为的立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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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谣行为自古有之,传统刑法也针对造谣行为做出了立法规制,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传统造谣行为发生了变化,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人们对于互联网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谣言的传播也从古代的口口相传转变为使用互联网互动平台进行传播,一时间网络造谣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危害困扰着整个社会,从“抢盐风波”到“皮革奶”,网络这个平台被造谣者利用,捏造并散播虚假消息,困扰着整个社会,网络造谣行为的规制手段无疑使需要多种治理手段并举,在各种对于网络造谣行为的规制当中,刑法规制是不可或缺的,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这个司法解释满足了当下对于网络造谣行为的刑事责任追求,为以后刑事立法提供了一定的参考意义,但是目前刑法对于网络造谣行为的立法还存在着一定的设计缺陷,另外解释的出台也伴随着如何保护公民言论自由的争议,如何在治理谣言时刑法不越位也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热门问题,对于网络造谣行为,本文首先结合“秦火火”判决书对于案例进行分析,提出相关问题,然后结合我国刑法和最新发布的《解释》,对于我国治理网络造谣行为的刑事立法进行解析,重点运用文义分析法和其他法律解释方法重点分析诽谤罪和寻衅滋事罪以及两者之间的不同,完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与损坏商业信誉罪罪名不足,结合网络造谣行为的特点对于上述罪名进行争议焦点的分析,最后提出立法完善的建议,另外对于我国刑法规定的传统谣言犯罪与新出现的网络造谣行为的如何衔接做出进一步补充说明和提出补充建议,结合利益衡量法完善了追究网络造谣者刑事责任时候相关衡量因素。刑法介入到网络环境,需要大量的司法实践和刑事立法才可以净化网络环境,祛除网络谣言这个顽疾,让刑法成为保护网络环境和公民权利的利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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