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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知识密集型产业为代表的高新技术产业的快速兴起,为标准与专利的融合提供了巨大的空间。标准作为统一的技术规范,具有公共产品的共享属性;专利作为一项私权,具有私权属性,标准与专利的融合,是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私有利益相互冲突与逐渐协调的过程。标准与专利融合后,为了平衡专利权人私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标准制定组织制定了“公平、合理和无歧视”知识产权政策。但由于标准必要专利的“公平、合理和无歧视”原则是一项松散承诺,使得专利权人和标准实施者难以通过谈判就许可费达成一致,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困境业已成为学术界和企业界共同关注的课题。文章结合既有文献和司法判例,立足标准必要专利的共享性和私权性双重属性,厘清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困境的形成原因,分析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形成机制。这不仅有利于丰富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问题的理论研究,而且能为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实践提供有益启示。本文将引入经济学收益函数理论,通过博弈论方法构建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谈判模型。首先打开主体结构“黑箱”,分析在“一对一”情形下,当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分别为外部创新者和内部创新者时,许可费的博弈模型;其次分析在“一对多”情形下,当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分别为外部创新者和内部创新者时,许可费的博弈模型。基于上述博弈模型,通过研究发现:(1)在“一对一”和“一对多”情形下,当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为外部创新者,即专利权人不参与生产活动时,只要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低于成本降低比例,社会总产量增加,消费者剩余增加。(2)在“一对一”和“一对多”情形下,当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为内部创新者时,只要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低于一半的成本降低比例,社会总产量增加,消费者剩余增加。(3)在“一对多”情形下,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不会因被许可方之间存在成本差异而“歧视”被许可方,收取差异许可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