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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关系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包括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其中约定条款包括竞业限制、服务期等等。其中,还包括一种重要的制度规则,即试用期规则。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建立劳动关系时,依照法律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特别约定的一个供双方当事人互相考察的期限。虽然作为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具有着重要的意义。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用人单位经常滥用试用期的规定,例如延长试用期的期限、约定不止一个试用期、压低试用期劳动者工资、在试用期结束后解除劳动合同等等做法,严重的侵害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和依法取得劳动报酬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这是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违背劳动法公平法益的。为杜绝这种不公平现象的发生,《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对试用期的规定作出了更为详尽的规定,综合当今的所有劳动法律法规我们不难看出,试用期是建立在劳动合同基础上的,他不是独立的一部分,如果没有劳动合同的存在,就不可能存在试用期,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之中的。不同于学徒期和见习期,试用期是建立在合法、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之上的。本文一共分为三章。第一章主要是对试用期的理论研究状况进行阐述。虽然现行的《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规则进行了规定,但是没有一套完整的维护试用工合法利益的保护制度,学界对试用期的理解也存在差异,概念的使用也较为混乱。本文从试用期的立法宗旨作为逻辑起点,明确了试用期的概念及性质。本文认为,试用期规则的确立是法律给予劳动者的特殊保护,属于一种对社会弱视群体的倾斜性立法,追求的是实质意义上的公平。作为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互相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性质上属于“解雇权保留”。第二章详细分析了我国现行的试用期规则,并对规则内容进行评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法》在试用期期限以及适用的规定上都有所改进。本章通过对现行立法的梳理,分别从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工资、试用期解除、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四个方面进行剖析,力图构建一个完整的试用期规则体系。对现行立法细致解释的同时,还对立法中的缺陷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作者认为,法律对试用期有严格的界定,其目的就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利用见习期、学徒期等其他方式代替试用期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试用期的长短也是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确定的,在尊重劳动关系双方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制定了合理的试用期期限,任何用人单位都不得违反试用期的相关规定。在试用期内,试用期的工资也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同时也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时,劳动者只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但是只有在劳动者出现了法定情形时,用人单位才能遵守严格的法律程序解除劳动关系。同时,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章是对试用期规则的具体适用。在完善试用期规则的同时,我们不难发现,在试用期中,劳动关系双方还会产生其他法律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不仅要对试用期的适用有明确的认识,还需要对发生在试用期内的其他法律关系有着清醒的辨别。本章首先对试用期与医疗期以及试用期与服务期产生竞合时应当如何处理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其次认为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金,最后分析了不得与非全日制用工约定试用期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