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完善我国刑事拘留中人身自由权利的程序保障——以国际人权公约和刑事司法准则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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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应对社会转型期多发的刑事犯罪和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秩序一直是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的主要价值追求。1996年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通过增加决定主体,放宽适用条件,扩大适用范围,延长期限等赋予警察为主的侦查人员越来越大的刑事拘留权力,但同时只设置了侦查机关内部的一些限制。除了检察院决定适用拘留外,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甚至法院都是不介入公安机关适用刑事拘留的,也没有给被拘留人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这事实上导致拘留权成为一种没有足够制约的特权,拘留已成为侦查机构调查取证的工具,整个拘留程序几乎沦为单方面的行政治罪程序。在这样的拘留程序中,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保障极其薄弱甚至虚无,处境极恶劣。人身自由常常在未经任何司法授权的情况下被剥夺,之后又静悄悄的被放出来,就像什么也没发生过。但随着民众对刑事诉讼保障人权的需求日益强烈,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对控制侦查机关施用拘留已渐渐持肯定态度,我国刑事拘留程序也就随之面临价值取向上的多元化带来的问题:在侦查机关自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力不能废除的情况下,面对当前环境条件的制约,如何在刑事拘留程序中规制权力保障人身自由? 作为社会为保护自身的安全和发展而赋予国家侦查机关的必备的防卫措施,赋予侦查人员免于司法授权而自行决定采取一定强制措施的权力是必要的。但因为依赖个人判断和经验追诉犯罪的职业特点,侦查人员在实施拘捕上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这使公民的人身自由可能受到所谓“执法”的恣意侵蚀。要保护被拘留人的权利免受侵害,既不能单凭公民自身面对国家权力进行反抗,更不能指望侦查人员来保护公民权利,因为侦查机关在刑事侦查中的任务主要就是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以侦查强权的存在必要性、犯罪嫌疑人的弱势处境和司法权力的缺位为特征的特殊构造,决定了刑事拘留程序中人权保障的复杂性,所以如何规范刑事拘留或逮捕程序,保障公民权利一直是各国侦查程序的重点和难点。 虽然国外并没有与我国“刑事拘留”精确对应的概念,但面对保障人身自由权利的同样课题,国际人权公约、刑事司法准则以及一些法治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能够为我们提供一些有益的经验和启示。因此,笔者试图从国际视野审视我国现行拘留制度,找到拘留程序存在的真正问题以及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进而为我国刑事拘留中公民人身自由权利保障的完善探寻一个比较现实的可能的改革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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