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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提升,国际上以及国内的恐怖活动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犯罪愈发严重,且此类犯罪打击难度较大,尤其在犯罪嫌疑人出现逃匿或者死亡情形时,普通的刑事诉讼程序一般难以开展,不仅无法对犯罪行为人定罪量刑,而且无法对涉案财产进行裁定处理。故在联合国制定的国际公约的指导下,我国《刑事诉讼法》于2012年经修改后制定了旨在解决此种难题的特别程序,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以期能够解决人不在案时的涉案财产归属问题,且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后续中制定了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对该程序进行了完善。然而,关于该程序中的没收对象,立法规定较为粗疏,仅规定为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司法解释虽进一步对违法所得的认定加以完善,但存在不足。故本文以没收对象为研究对象,在分析我国当前关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没收对象在立法现状与实践不足的基础上,提供可供完善的建议,进一步明确界定没收对象的范围。本文结构由引言与正文组成,引言主要内容为介绍本文的研究背景与研究对象,正文主要包括四部分,第一部分为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概述,主要围绕该程序的概念、性质,特征以及意义做了简单的阐述,厘清该程序的相关基本概念问题,为引出后文没收对象的研究做铺垫。第二部分为其他国家或地区相关制度的比较法考察,主要内容为考察美国、英国、德国、法国等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没收程序中的没收对象的相关法律规定,对相关国家与地区关于没收对象的种类及范围的规定进行比较分析,以期为我国关于没收对象的完善提供相关借鉴。第三部分为我国相关立法与实践之现状与不足,主要内容为在总结我国关于没收对象在立法上的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实践中的案例,指出没收对象存在的不足问题,如违法所得的转化转变后的财产及收益如何没收问题,违禁品在为第三人合法占有时可否没收问题以及涉及供犯罪所用财物没收时能否没收他人合法财物问题。第四部分为我国相关立法的改革与完善,主要内容为在总结前文的基础上,针对没收对象存在的不足,提供相关的完善建议,即进一步完善违法所得没收规则,如区分没收衍生收益,确立善意取得制度,增加等值没收制度;对违禁品的没收排除第三人依法占有的情形;以及对供犯罪所用财物的没收规则进行完善,即区分供犯罪所用财物属于何人所有,考虑物在实行犯罪时是否具有有直接性、专门性,综合分析完善该财物的没收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