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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现行我国教育法律、法规对公立高等学校及教师的法律地位没有明确的规定,聘任纠纷的解决没有适合的法律依据,从而影响了公立高等学校教师聘任制的顺利实施,使教师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因此,从法理学上分析教师聘任制的实质,给公立高等学校和教师以准确的法律定位,有利于教师聘任制的顺利开展,有益于教师合法权益的保护。 本文第一部分从教师聘任制提出入手,根据《教师法》相关规定分析并得出教师聘任制的三点涵义:第一,学校和教师是平等的法律主体;第二,聘任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公正、公平的民法原则,以共同意愿为前提;第三,聘任合同是维持聘任关系的重要依据,双方应当共同遵守合同内容,都要受到合同的法律约束,不得违反,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部分在涵义基础上提出了教师聘任制实施中的五个难题: 难题一、教师身份问题,即教师应该按国家干部来聘任还是按普通职工来聘任,《教师法》中没有作更具体的规定。 难题二、聘任合同是否适用《劳动法》。 难题三、公立高等学校教师拒聘权。我国教师聘任制实行前提是平等互利、共同协商,现行法律中却对教师能否拒聘未做出任何说明。 难题四、教师聘任关系的不平等性,即公立高等学校进行聘任教师时,教师还不能以独立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在聘任活动中自主选择教师岗位。 难题五、教师聘任争议的可诉性,即学校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时教师能不能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 导致上述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公立高等学校和教师法律地位的不确定,教师聘任制的性质不明确。 第三部分,首先详细论述了公立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根据《高等教育法》关于高等学校法人地位和培养任务的规定以及西方国家公务法人的理论,提出我国公立高等学校应属于公务法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公立高等学校一直作为教育行政机关的附属机构而存在,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公立高等学校的独立法人地位得以实现;从《高等教育法》规定的高等教育任务及教育的属性看,高等教育有着极强的社会公益性;公立高等学校也符合西方国家关于公务法人职能的公益性、属于服务机构、享有公权力、与成员兼有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等四个特征:而且从西方国家对公立高等学校的定位来看,也都定位在公务法人。 借鉴大陆法系关于公务法人及其利用者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分析了公立高等学校与教师关系的内容,提出公立高等学校是特别权力关系的主体。首先,当教师被聘任后,基于《教师法》和《教育法》等教育法规的要求,公立高等学校与教师之间的地位不是平等的,权利义务也不对等;其次,公立高等学校对教师有命令指挥权,构成命令与服从的不平等关系;第三,在公立高等学校中,教师具有不确定的义务,权利受到某些限制。 其次,分析了公立高等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 从教师工作“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的角度分析了教师的工作性质具有公益性; 从教师以教育者的身份出现时,其与职责相关的权利义务代表国家和社会利益,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不得随意放弃或转让方面分析了公立高等学校教师权利义务的特定性; 结合教师申诉制度借助于“申诉”而排除了诉讼或复议这种教师救济制度的特殊性,提出教师应当属于履行国家公务的专业人员。 在此基础上,指出公立高等学校与公立高等学校聘任合同形式上是民事合同、实质上是行政合同,教师聘任制实质上是行政合同关系。 第四部分,在教师聘任实质上是行政合同关系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教师聘任制的几点建议:(一)、尽快明确公立高等学校和教师的法律地位。(二)、完善教师聘任规范,审查公立高等学校内部聘任规则。(三)、完善教师资格认定制度,扩大教师队伍来源。(四)、完善教师行政救济制度,建立有关教育诉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