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思想观念不是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这一原则在学术研究上具有重要价值,同时对司法实践也有指导意义,对平衡作者和公众之间的利益、激发作者创作热情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以思想观念与表达为研究对象,从四个方面着手论述。第一部分论述作品的保护客体。由于我国法律条文只列举了作品的几种类型,对作品保护客体的实质,即“作品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在研究思想观念与表达之前有必要对作品的定义做出说明。第二部分首先介绍国内外较早与思想观念和表达有关的案例,证明二者区分的必要性。然后通过举例和论证,在宏观上论述为什么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观念,最后阐述所有的表达都受法律保护。第三部分介绍思想观念与表达的合并。结合案例说明当有些思想观念的表达有且仅有一种或几种时,法律既不保护思想观念也不保护表达。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首先引入一个案例说明“摘要层次法”,然后通过具体案例分析不同类型作品的思想观念与表达之间的界限。通过上述论述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思想观念与表达相区分这一原理在著作权法中具有重要意义。针对不同类型的作品,思想观念与表达之间的界限是不同的,要依据个案具体分析。同时,检验这一原理的实效,可以依据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即是否有利于科学文化的传播和发展。本文的新意是,结合案例通过对不同类型的作品逐个分析,划定思想观念与表达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