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社会的发展,个人财富急剧增加,采用遗嘱的方式预先安排将来的事项,已成为目前社会的热门话题,但我国《继承法》关于遗嘱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遗嘱能力、精神病人和盲、聋、哑人的遗嘱能力、共同遗嘱、遗嘱修改权、遗嘱人的范围)、遗嘱内容(遗嘱形式、遗嘱受益人、遗嘱财产、遗嘱执行人)和遗嘱特留份制度等方面的规定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了,已明显地存在着法律缺陷。本文共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论。主要介绍本文的研究意义,研究对象,研究范围、研究方法等相关问题。第二部分解读国外法律关于遗嘱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遗嘱能力、精神病人和盲、聋、哑人的遗嘱能力、共同遗嘱、遗嘱修改权、遗嘱人的范围)、遗嘱内容(遗嘱形式、遗嘱受益人、遗嘱财产、遗嘱执行人)和遗嘱特留份制度等方面的规定。第三部分从三个方面分析了我国现行遗嘱制度存在的缺陷,一方面是遗嘱人的遗嘱能力规定不全面,包括: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具有遗嘱权利能力的问题,我国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立遗嘱,但国外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立遗嘱;2、精神病人和盲、聋、哑人遗嘱能力的认定问题,我国的法律规定非常含糊,但国外法律的规定十分明确;3、是否承认共同遗嘱的问题;4、遗嘱人对遗嘱的修改权问题;5、外国人是否有权在我国境内订立遗嘱的问题。第二方面是遗嘱内容问题,包括:1、遗嘱形式,现行《继承法》规定的五种遗嘱形式,有的失去存在的价值,需要删去;有的形式无法与国际接轨,需要进一步弥补完善;2、遗嘱受益人,遗嘱受益人的范围太窄;3、遗嘱财产,财产范围需要拓宽;4、遗嘱执行人,缺乏遗嘱执行人制度,导致遗嘱执行混乱。第三方面是特留份制度,由于缺乏特留份制度,导致遗嘱内容违背我国的公序良俗。第四部分针对我国遗嘱法律制度的缺陷,结合国外法律的先进规定,提出完善我国遗嘱法律制度的立法建议。第五部分即结论,作者对完善我国遗嘱法律制度的观点重申:对部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赋予遗嘱权利;赋予精神病人和盲、聋、哑人适当的遗嘱能力;建议取消口头遗嘱,增加密封遗嘱;建议拓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建议拓宽遗嘱财产的范围;呼吁设立遗嘱执行人制度;呼吁设立特留份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