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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社会历史发展阶段。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在加快推进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工作中,免除国民疾病医疗后顾之忧,实现“病有所医”提供优质的社会医疗保障是极其重要的一环。建设完善的社会医疗、保健工程不仅是改善民生的重要方面,而且是将我国建设成为人力资源强国,从而为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提供充足的人力资源的重要保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医疗卫生事业获得了巨大的发展,医疗保障也相应地不断完善和提高。2010年,经过3年的试点工作,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在全国推广,该险种可覆盖除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以外的所有城镇居民,从而在制度上为医疗保险“全覆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截止2011年4月,我国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已经达到12.7亿人。一个由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构建的城乡医疗保障体系已经成型,城乡居民享有的医疗保障水平获得了显著提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乡居民对医疗需求不断升级,现存的医疗体制无法提供相应医疗服务供给,于是城乡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不断升级。于是自2009年以来,国家开展医疗体制深化改革,政府不断增加医疗卫生投入,加快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设步伐。截止2012年1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府补助已经由2009年的80元每人,上升为240元每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已经覆盖了96.3%的城镇居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保障病种从最初的11种增加到了现今的14种。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不断发展,有效地缓解了城镇居民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吉林省作为最早开展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省份,自2007年试点工作开始以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获得了长足的发展。截止2010年10月,吉林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235.6万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占全省城镇居民的91.2%,基本实现了“全覆盖”的目标。同时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支付水平也得到了快速的提升。吉林省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为全国其他省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经验。然而,与我国医疗体制深化改革相同,吉林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同样遇到了很多问题。如何完全实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全覆盖”;如何以医疗保险制度促进医疗卫生服务的运营效率的提高等问题仍需得到相应解答。本文从吉林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现状出发,对吉林省如何建设公平、高效和可持续的医疗保障制度进行探索研究,旨在为下一步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提供理论依据与发展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