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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身权利,警示和限制侦查人员在侦破案件过程中的违法调查取证行为,维护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在审查证据资格时,注重办案程序方面的合法性,对侦查机关采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予采信,并通过一定程序将这些非法证据排除在定案证据之外的一种制度。2010年两院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这一规定,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范围、证明责任及裁判程序等具体问题,标志着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2012年3月14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及2012年12月25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基础之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内容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审查非法证据的时间提前至侦查阶段,审查非法证据的主体范围扩大了,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都有职权启动程序,调查审理是否存在非法证据的问题。由此,侦查程序、审查起诉程序和审判程序中审查非法证据排除问题都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操作性明显增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多年的呼吁中最终确立,彰显了程序正义的立法理念,表明了保障人权、程序正义的执法态度,是我国刑事立法上的一大进步,是我国刑事司法史上的重要一页。伴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进步,保障人权明确写进了宪法,《刑事诉讼法》也明确禁止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这在预防冤假错案,维护程序正义,提高我国法治水平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彰显了程序正义和司法公正的立法精神,使依法治国的立法目标在制度上得到了落实。但这一规则实施以来,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该规则的适用范围不够清楚,司法实务中,有时会导致非法证据范围被扩大或者缩小,排除程序难以启动,证明形式化等方面。受侦查人员思想误区和不良职业习惯的影响,以及刑事司法环境的制约,导致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现象依然存在。相关事件提醒我们,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宗旨还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实践中进一步落实。以上问题如果得不到解决,一系列我们已经知道的、甚至还不知道的冤假错案的发生也就在所难免了。本文除引言和结论以外,共分为以下三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述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适用现状、存在的问题等;第二部分,是对第一部分所提出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同时也包含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一些基本理论;第三部分,主要是关于完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若干想法。这一部分是本篇论文的重点,包括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如何把握和完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方面的有关问题。程序的构建应该以程序性制裁理论为基础,探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在启动、裁判主体、裁判方式等方面的问题。这部分包括对美国、德国等国家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规定的考察与评析,以期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完善提供借鉴,使之更加符合我国国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