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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代国际贸易中,出口商为了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中取得优势,正逐步采用更有利于进口商的结算方式—托收,以增强己方在当代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因此其日益成为我国这一长期处于贸易顺差地位的国家重要的结算方式。国际法上将托收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光票托收”比较简便,一般适用于小金额的交易,但由于不附随货运单据,因此对交易双方来说风险较大。而在“跟单托收”中出口商发货时开立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交托收行代为收款,这对各方来说更加安全可靠,因此其在当前国际贸易中适用更为广泛,但伴随而来的便是更多与“跟单托收”有关的纠纷。其中,如何界定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在理论界尚无完全统一的观点,目前国际通用的《托收统一规则》(后文简称URC522)对此也并无确切界定,两者间法律关系的界定也是司法实践中不能绕开的焦点问题,因此厘清这一法律关系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我国法学理论界对于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的关系主要存在无直接合同关系说、间接代理说、复代理说、侵权关系说等。本文包含四章节内容:第一章阐述委托人与代收行法律关系的学理界定。本部分介绍了各学说的基本观点,并指出传统主导学说具有局限性,代理说和侵权关系说可以更好地保护委托人利益,但也存在着不足之处。第二章讨论了委托人与代收行关系的法律界定。此部分对国际商事惯例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介绍,指出其尚有不足之处。并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此法律关系的界定进行了比较,继而阐述中国对此关系的界定。最后,讨论了国际商事惯例界定与国内法界定的关系。第三章探讨委托人与代收行法律关系的司法界定。本章分为三个模式进行讨论,利用每种模式所涉司法案例来说明各学说的合理性与缺陷。并对各国在处理此类纠纷中的做法进行了相关比较,得出复代理说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最受支持的结论。第四章讨论委托人与代收行法律关系界定的反思与发展。若要从学理界定、法律界定和司法界定三方面进行改进,必须明确肯定委托人对代收行的诉权。法院在今后处理此类纠纷时,必须结合案件具体特点来界定当事人间关系,并充分考虑委托人的诉求。只有这样才能平衡委托人承担风险与行使救济受限的矛盾,从而更好地推动国际贸易的发展。综上所述,本文将从学理界定、法律界定和司法界定三个角度出发,全面分析跟单托收中两者间的法律关系,并试析对这一法律关系最为恰当的界定与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