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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和责任是相统一的。地方政府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建立的目的在于规范地,方政府权力,确保地方政府责任正确履行。2003年“非典”事件,被看做是“开中国官员问责的先河”,随后问责之风愈演愈烈,2008年更被称之为“问责年”,一大批官员被问责或辞职或被免职。问责风暴过后,我们应冷静思考如何让问责能够更加制度化,更加有效规范和监督政府及领导干部的行政行为,从而使其成为常态化的政治制度,走入理性的科学发展轨道。2009年,《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的暂行规定》的发布施行,建立了第一个全国统一的问责制度,也解决了以往学界提出的部分问题。问责毕竟是一个实践问题而非纯理论问题,对地方政府问责制的实践而言,使其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本文研究的主要目的在于希望通过对地方政府问责现状的调查和分析,结合地方政府本身的特点,探索地方政府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制度化和规范化的有效途径。本文将研究重点放在地方政府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实施的有效途径上,而非对问责制泛泛而谈。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笔者通过文献分析法、比较研究法、实证研究法等,分五部分对地方政府领导干部问责制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探索。第一部分主要是本文研究的背景、目的、方法和国内外研究现状;第二部分重点分析了地方政府领导干部问责制的相关基本概念和理论基础。主要是明确了地方政府和问责制两个概念、构成要素及其理论基础。第三部分对我国问责制的发展历程做一个大致的梳理,着重分析了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实践、存在问题及原因。第四部分考察了问责制较为成熟的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并得出了对我国地方政府实践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的一些经验借鉴。第五部分重点探索了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在地方政府有效施行的若干途径,包括:完善问责制度,建设问责文化,培育公民意识,强化信息公开等。但由于我国地方政府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的构建才刚刚起步,解决问题需要循序渐进,政府的工作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