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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世界范围内涌动的电子信息化浪潮,对人类社会的日常生产生活带来了全方位和深层次的影响,在这其中,证据的电子信息化趋势是重要变革之一。通过观察不难发现,以数字式计算机、互联网和相关系统为载体的电子数据在各种类型的案件中出现的频率和次数与日俱增,无论是新型的计算机犯罪案件,还是传统的行政执法案件,电子数据都在执法实践和诉讼活动的效果方面产生着重要影响。电子数据作为一种法律明确规定的新形式证据,是信息时代科学证据的典型代表,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中越来越多地采用了电子数据,同时电子数据的频繁运用也带来了更多的新难题。本文重点研究交通行政执法领域内的电子数据证据,在分析电子数据基础发展理论的基础上,结合部分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的数据资料和运用现状,梳理出电子数据在交通行政执法运用中存在的制度性缺失问题及对策,并着重从证据可采性和证据证明力两个角度,对交通行政执法中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提出完善建议。本文除引言外,正文共分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概述电子数据的基础理论。该部分对电子数据的概念和基本特点进行了界定,同时对国内涉及电子数据的部分法律规范调整进行了介绍。第二部分主要对交通行政执法中电子数据的运用现状进行分析。该部分介绍了交通行政执法中典型的电子数据及其取证方式,并肯定其积极作用。第三部分主要对交通行政执法中电子数据运用存在的制度性缺失问题进行分析。该部分从电子数据立法、取证人员、证据理念、采集设备和取证程序五个角度入手,剖析问题并提出解决建议。第四部分主要介绍交通行政执法中电子数据审查判断制度的完善。该部分先是对交通行政执法中电子数据审查判断的基本概念及意义进行介绍,随后结合涉及交通行政执法的行政诉讼案例,从证据法学角度出发,重点以可采性和证明力两个方面着手,对如何完善对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进行分析。第五部分主要进行总结和展望。该部分对本文进行梳理总结,并对电子数据在交通行政执法中的下一步发展进行了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