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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警察出庭作证的比例非常低,如果法庭确实需要警察作证,警察一般以向法庭提供书面证言为主。可以说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已经成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薄弱环节。与中国警察不出庭形成鲜明的对比的是在国外刑事诉讼中,警察出庭作证作为一项诉讼制度,得到了普遍的施行,多数国家认可警察具有证人资格,在理论上都认可警察在必要时应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并有义务根据控辩双方的要求或法官的传唤出庭作证。目前我国警察不出庭作证的现状给司法实务操作带来很多问题,引起学界的广泛关注。造成这种警察不出庭作证的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是我国立法设计上还是存在着某些不完善的地方;另一方面是某些警察行业特权心理造成的抵触。但是警察不出庭的现状违背了诉讼规律,有悖于正当程序理论、有损于司法公正,造成辩护方质证权的限制和剥夺,不利于查清案情、公正判决,对司法公正造成极大的危害,导致明显的程序不公正乃至实体的不公正。所以,建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是完善刑事质证制度的必由之路,对于推进当前刑事审判方式深入改革,制约警察权滥用、促进司法文明,保护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合法权益将发挥积极作用,有巨大的现实意义。本文从实证的角度论证警察不出庭作证的原因,在认真分析原因的基础上,分析了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价值,得出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具有维护司法公正、抑制警察非法取证、促进民主审判、提高诉讼效益的作用。从法理角度论证了警察出庭作证符合正当程序的无罪推定原则、有效辩护原则、裁判者中立性原则、直接言词原则,是正当程序理念的内在要求。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采用比较法考察的研究方法,通过比较国外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警察出庭作证制度,提出了笔者对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设想以及改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