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通过考察作为反贪污贿赂机构的中国检察机关领导体制的历史沿革,论证检察机关之所以在不同历史阶段采取相异的领导体制,是由于特定历史时期“左”倾思想的影响和客观条件的制约,并带有很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而非是从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和职能来考量。通过阐述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基础,即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学说和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监督理论,得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即国家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国家权力机关代表权之下检察权与行政权、司法权、军事权处于平行的地位,设置检察权目的是为了对后三种国家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保证国家法制统一和法律正确实施。反贪污贿赂侦查权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刚性保障手段,也是实现检察机关宪法地位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是中国宪政体制下的当然的反贪污贿赂机构。因此,中国检察权法律监督属性决定了其检察机关要具有比其他国检察机关更高的独立性,检察机关必须实行上下一体的领导体制,必须尽量摆脱地方的影响;检察权的司法属性决定检察官在工作中必须具有相应的独立性,以适应司法权直接性、亲历性、判断性的特点。从而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决定了其领导体制。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确定的“一重领导,一重监督”的领导体制是科学的,既能保障反贪污贿赂侦查权的集中统一行使,又能防止其被滥用。但实践中检察机关接受地方党委领导导致了反贪污贿赂侦查权的地方化,有违其法律监督属性的独立性要求;中国检察机关内部领导体制是一体化有余而检察官相对独立性不足,业务和检察官管理行政化色彩浓重。因此,通过从宏观到微观的分析,中国坚持执政党对检察机关的领导应采取系统内自上而下的领导方式,而不应由同级党委来领导;人民代表大会与检察机关的监督关系方面,应确定监督的法定性、公开性;在内部领导体制上,在实行检察一体化和侦查一体化的前提下,按照检察权分解的要求分配反贪污贿赂侦查权,处理好内部侦查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关系,合理界定主办检察官行使职权的界限,实现侦查一体化和检察官独立之间的平衡,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反贪污贿赂机构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