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妨碍是指,一方当事人因其故意或过失妨碍对方当事人对某一证据予以利用,致使对方当事人无法证明自己主张的行为。证明妨碍行为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大量存在,特别是控制有绝大多数证据材料的医疗机构一方如果实施证明妨碍行为将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患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极大损害。然而由于我国有关医疗诉讼的立法对证明妨碍行为缺乏明确的规定,以及民诉理论上对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所存在的证明妨碍行为的研究较为薄弱,我国的证明妨碍理论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比较粗浅。因此本文通过比较国内外有关医疗损害赔偿中证明妨碍的有关立法及司法状况,提出将证明妨碍理论应用到我国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之中,以期对我国医疗损害赔偿诉讼能有所裨益。本文首先通过分析证明妨碍的基础理论,明确证明妨碍的含义及其适用条件;其次将证明妨碍理论应用到医疗损害赔偿诉讼这一具体的诉讼类型当中,明确证明妨碍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的具体适用情形及其法律后果。全文的论述分为以下四个部分:一、证明妨碍的立法例及其定义。由于我国关于证明妨碍的立法较为粗疏,因此文章的第一部分首先通过比较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有关立法和司法状况,提出证明妨碍所应有的含义。二、证明妨碍理论的法理基础。为了支撑本文将证明妨碍理论应用于医疗损害赔偿诉讼的观点,在这一部分中主要先对证明妨碍理论的法理基础予以论述。这一部分所论述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了法律原则和具体制度两方面,法律原则包括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和武器平等原则,具体制度包括当事人的诉讼协力义务和证明权制度。三、证明妨碍理论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的具体适用。通过对证明妨碍理论的介绍,论文的这部分主要分析了证明妨碍理论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予以适用的可行性、必要性,以及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证明妨碍的构成要件。其中证明妨碍的构成要件又包含了主观要件、行为要件、结果要件和因果关系要件等几个方面。四、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证明妨碍的法律后果。对于证明妨碍的法律后果,本文认为应当从这一制度本身的救济和惩罚两个目的来予以分析。为实现救济目的,只要医疗机构实施了妨碍行为就应当推定患者的主张成立。为实现惩罚目的,则应当区分医疗机构在实施妨碍行为时的主观恶性及损害后果,施以证明度的降低至证明责任的转换的法律后果。最后对美国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证明妨碍之诉予以简单的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