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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届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先后通过了《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对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律师实行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迈出了构建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最为关键的一步,促进了司法官人事制度改革和法学教育改革。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在我国属新生事物,推行5年来,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正如任何新的改革措施的出现都会引起争论和质疑一样,司法考试制度也引起了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的关注和争论;我国的法律职业化到底需要一个什么样的司法考试制度,怎样设计才能使每一项具体的制度更加科学,如何改革才能使司法考试制度与其他相关制度相协调等等。针对这些问题,本文在分析世界主要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基础上,就我国司法考试的具体制度设计、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协调提出自己的认识和相关建议。正文第一部分对当代世界主要国家的司法考试模式做了介绍,为我国借鉴吸收国外司法考试有益成果提供素材、奠定基础。文中认为,司法考试制度是当代世界主要国家针对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职业资格考试,是从事司法官职业的必要条件,是司法官遴选制度的重要环节和模式之一,是司法官职业的基础性制度。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的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及其意义。我国之所以实施该项制度,是由于以前缺乏规范性的司法官遴选和培训制度,导致了司法官的专业水平距离社会现实要求有差距,与法学教育的实际人才供给不协调,其实施的根本目的也是要提高司法官的法律知识准入标准,加快我国司法官职业化的步伐。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司法考试制度存在的缺陷:一是司法考试命题内容和考试方式不科学;二是司法考试主观试题阅卷方式不规范;三是司法考试合格线缺乏全国统一性;四是司法考试通过者进入法院、检察院存在严重障碍。这些缺陷的存在,严重制约了我国司法考试制度作用的发挥。第四部分针对我国司法考试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包括:完善司法考试制度;改革法学教育制度;建立法律职业统一培训制度;健全司法官遴选制度;逐步推行法律服务市场主体律师单一制等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