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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互联网1995年进入中国至今,经历了20年间飞速发展,形成了以百度、阿里巴巴、腾讯为首的一系列互联网巨头。近年来,随着移动智能终端的普及以及“互联网+”的政策引导,互联网行业进入了发展的快车道。这些互联网公司由于运营模式与传统商业模式有着很大的区别,从而给会计核算,特别是收入确认与计量带来了很大的挑战。我国目前实行的2006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在一些方面不适用于互联网企业的收入确认与计量,影响了互联网企业的财务报告质量。而国际上也面临同样的问题,因此2014年5月,FASB和IASB联合发布了新收入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该准则首次引入了客户合同作为会计确认的基础。在国际趋同的大背景下,中国财政部在2015年12月7日颁布了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的征求意见稿。但是鉴于正式的修订条例还没有确定,按照现行的我国会计准则,互联网企业在实务中许多收入确认与计量的问题仍然无法得到很好的解决。本文在梳理并对比了国内外收入准则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对具有代表性的四类收入的确认计量进行了现状分析,指出了由于准则不适用带来的实务操作中的问题。针对收入时点的不确定、收入类型划分的模糊以及计量价格的不确定性等问题,本文从《准则》修订的角度提出了以五步收入确认程序取代分类约束、强化控制权转移的判定、放宽收入成本配比遵循广义配比原则以及以交易价格取代公允价值计量等建议。另外,本文还从准则应用的角度,在网络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时点以及总额法净额法的选择、互联网增值服务收入确认的时点与时期的判定、互联网广告互换收入以及收入金额不确定时的价格计量以及沉淀资金利息不应该确认为第三方支付收入等方面给出了建议。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深入研究了现行收入准则CAS14与联合收入准则、征求意见稿的不同,对现行收入准则在互联网企业收入确认、计量时的不适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另外,本文结合我国互联网发展的历程与不同商业模式的区别,选取了当前在我国互联网企业收入占比较高其具有代表性的四类收入进行分析,研究角度比较新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