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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是古代裁决狱讼的司法文书。本文将唐宋时期的判作为研究对象,以唐代判集《文苑英华》中的判和宋代实判集《名公书判清明集》为中心,对比唐宋判的异同。最后集中探讨《文苑英华》与《名公书判清明集》所反映唐宋时期的社会问题。前言部分简要回顾学术史及研究现状,提出本文选题意义、主要内容、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正文共五章,第一章为概述,首先追溯判的起源,然后对唐宋两代的判文进行介绍与梳理,并加以简要论析其所处时代背景和各自特色。第二章以《文苑英华》和《名公书判清明集》为中心,从语言风格、判决依据、文体、格式与结构等方面的特点来论述唐宋时期判文的异同。这些判文的作者大多主张依法审判,同时还重视情理、礼制等因素,主张用刑宽仁。唐代判文大部分为骈体拟判,而宋代除北宋时期有部分拟判传世之外,还有采用散体写作的实判,这一点可谓唐宋判文的最大差异。第三章以《文苑英华》中涉及唐代官吏犯罪的判文为研究对象,对关于官吏的失职犯罪、经济犯罪、司法犯罪及军事犯罪进行探讨,进而管窥唐代吏治。第四章以宋代实判集《名公书判清明集》为研究对象,对当时官场贪腐、豪民横行及平民之间的状况加以论析。名公们对当时世风浇薄的现状是持批评态度的,他们在审判过程中对并非罪大恶极的嫌犯总是以教化为先,努力补益风教。第五章以《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引述宋代法律条文的判词为研究对象,依这些案件所引法律类别进行逐一论析,认为名公们主张“慎刑”,并得出名公们法律意识极强的结论,他们除重视法律之外,还努力使判决结果符合情理,容易为人接受,以达到息讼的目的。从中还可看出,当时的法官尤其是基层司法官吏法律素养参差不齐,司法状况堪忧。最后的结论部分对全文进行简要总结,并再次论述唐宋时期判文体裁的转变这一差异,认为宋代的散体判词更符合实际需要。唐宋时期的判词均用词简练、文风典雅、重视叙事说理,可为当今司法文书的完善提供借鉴。附录部分为传世唐宋判文目录,及其依现代标准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