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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惩治贪污和渎职犯罪为重点,研究了清代职务犯罪的法律问题。这里所说的职务犯罪是指,具有职务身份的贵族、官僚不履行法定职责,利用权力进行犯罪活动。本文涉及满族入关建立清朝直到清朝灭亡以前二百六十多年间统治者在预防与惩治职务犯罪方面适用的法律原则与规定的法律制度,以及相关的司法实践活动。治吏惩贪关乎王朝的治乱兴衰,清朝尤重整饬吏治,其中,既有可资当今借鉴的廉政措施和约束官吏的具体制度,也有值得防范的制度性缺陷。文中也包含了自己新的认识和某些创见,内容分为以下几个部分:论文第一部分简要回顾了自夏至明朝惩治职务犯罪的相关规定;第二部分细致的分析了《大清律例》对职务犯罪的防范与惩治;第三部分结合《大清新刑律》的内容,研究了晚清时期防治职务犯罪特别是贪污渎职犯罪的转型;第四部分为清代整治吏治的变化;第五部分为简要结语。回溯中国历史,自君主专制制度产生以来,各类特权规定,就为贵族、官僚的职务犯罪提供了制度性的有利条件。官吏则利用这种便利,大肆进行各种职务犯罪,吏治腐败成为以往朝代不可避免的严重社会问题。为了争取民心,维护统治阶级的长远利益,实现长治久安的目的,历代政治家、思想家相继提出“明君治吏不治民”的吏治思想,以期通过治吏达到最终治民的目的。在这个思想的指导下,各个王朝都不断地加强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的对策研究和设施建设,并通过严密立法,增强行政管理与司法审判监督,对职务犯罪行为进行了全方位的惩办与控制。论文首先对夏至明朝惩治职务犯罪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简要回顾。在清朝以前的中国各代的法律中,对职务犯罪作了制度性的规定,从夏代的贪墨之罪,西周的法官“五过之疵”,秦汉贪污受贿犯罪,直至明朝的贪渎犯罪,其法律内容不断的完善,犯罪种类也不断增多,但总结起来,受贿罪、贪赃罪、苛敛罪和渎职罪是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为了澄清吏治,稳定社会,历代相继采取了道德教化、严刑峻罚、强化监察等综合治理措施,将限制官吏权力与控制职务犯罪相结合,将减少吏治腐败和官吏的犯罪,这为清代治理职务犯罪提供了有益的经验。清代是我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在其统治的二百六十年间大致分为前清和晚清两个时期。我认为,在清朝前期,在总结以往防治职务犯罪经验教训的基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