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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不仅人们的生活质量受到影响,而且生存条件也受到一定的威胁。为此,我国政府越来越多地致力于环境保护问题,一系列的环境法律法规以及环境信息披露要求相继出台。随着我国生念文明和社会民主化的发展,环境信息披露已经成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新趋势。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立法与实施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成绩,但是在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规范和监管方面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使公众更多地理解和有效地参与环境监督的活动。从上世纪90年代后,我国上市公司自愿进行环境信息披露的比例大大增加,很多企业所披露的内容已经超出法律所要求的范围。
在这种背景下,本研究结合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现状,以2006年-2011年我国沪深两市有色金属行业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和环境规制强度对环境信息披露的影响。首先,以信息不对称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委托代理理论、信号传递理论和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相关理论作为理论依据,并对国内外学者在环境信息披露影响因素方面的文献进行了回顾,结合我国特有的研究背景,找到研究的切入点,进而提出研究假设。然后,对样本公司数据进行实证检验,并对回归结果做了稳健性检验,以排除新旧准则的不同带来的会计数据的可比性的影响。通过实证分析发现:公司特征中公司的公司规模、财务风险、成长能力和盈利能力对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存在显著的影响;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实施和环境规制强度对环境信息披露存在着显著的影响。最后结合研究结论及环境信息披露现状,分别对政府、公众和上市公司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建议。并指出本文存在的不足及后续研究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