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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间对口支援制度产生于上世纪70年代,它是针对我国东西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发展水平存在的巨大差距,以及地区之间自然资源分布不均衡性和互补性的客观实际,为了缩小东西部地区的差距,推动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较快发展,实现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带有横向财政转移支付性质的区域经济调控政策。
进入二十一世纪,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逐步发展,这种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化越来越凸显,我国实施的地区间对口支援形式也呈现多样化趋势,其内涵与形式也在时间中不断地丰富。尤其是近几年来,由于我国不断频发的自然灾害,使一些受灾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受到严重打击,灾区人民的生活水平令人担忧。我国政府将地区间对口支援灵活运用到灾区重建工作中,使灾区的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都有了较快的恢复,灾区人民的生活得以较快安定。
我国自实施地区间对口支援制度以来所取得的成绩是不容忽视的。常规性的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使我国东、西部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在逐步拉近;针对三峡工程的定向性对口支援使三峡库区居民得到妥善的安置,使这项利国利民的综合性水利工程得以顺利实施;为了恢复地震灾区的对口援建工作也让国人看到了它的又一个贡献。可见,从发展权公平和财政公平角度来看,地区间对口支援制度的实施存在客观上的合理性和正当性;而且,作为一项具有横向财政转移支付性质的区域经济调控政策,地区间对口支援必将在我国长期地、持续地实施下去。由此,也给其纳入法制轨道规制提供了必要性及可行性。
然而,在地区间对口支援实施过程中,出现了缺少高位阶的法律规制、支援地区和范围选择的不确定性、缺少必要的法律监督机制及法律责任机制等一系列法律问题。因此,追溯地区间对口支援的历史渊源,深入研究其形成的规律性,并总结其形成的原因,从而对其内涵与性质进行进一步界定,以此来论证其实施的合理性与正当性,对最终实现地区间对口支援的法制化,更好地在法制轨道中解决对口支援中存在的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