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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用意义上的和解是一种以当事人意愿为主导的自力救济方式,是广泛存在于民间的争议解决方式,并因其所具有的平和、及时和持久稳定地解决争议之特性而获得了当事人的接受和信赖。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各国纷纷在民事诉讼制度中对和解这一争议解决方式予以规范,以更好地发挥其及时、高效解决纠纷的功能。在实务中,这一制度设计在解决当事人纠纷的过程中的确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而在我国,和解在民事争议解决过程中的运用并不如调解一样普遍,民事诉讼制度中也没有专门就和解问题予以规定,因此,总的来讲,利用民事诉讼制度促进当事人和解的相关规范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可以说还处于空白,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引入当事人和解具有较大的空间和价值。
那么,如何在民事诉讼程序上灵活恰当地运用和解这一自力救济方式,使其充分发挥案件争议解决的功能,则越来越成为研究和争议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本文中,笔者论述的主要内容包括:民事诉讼程序与当事人和解的关系、国外典型制度设计的模式归纳和整合以及如何在我国以民事诉讼程序为平台推进当事人的和解,以期为营造一种使当事人和解真正发挥作用的诉讼制度提出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