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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是人之为人的最基本权利,人格权客体即“人格权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作为人格权之构成部分,其确定性和精准性是人格权的类型化以及客体立法的先决性条件。本文通过比较分析、制度史考证、词源探究的方法对人格权客体进行讨论。除导言外,本文共分四大部分。导言部分是对为何研究人格权客体的说明。由人格权立法的争议引出人格权客体的争论,说明人格权客体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对我国学界关于人格权客体研究进行文献上的综述,展现我国人格权客体的研究现状。第一部分论述学界对于人格权客体的诸种学说,主要有人格说、伦理价值说、人格利益说和主体性要素说4个主流学说,外加其他学说(或者称之为“杂说”)。第二部分对上述诸说进行评析,“人格利益说”处于通说之地位,然“人格利益说”却经不起逻辑上和理论上的证成,而其他诸种学说中,“主体性要素说”更符合客体基本原理,从学说史与社会实践两方面完成对其合理性的证成,可知该说具有较大发展与完善的空间,应该成为我国未来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客体立法设计的理论根据。第三部分对“主体性要素”内涵和特征进行界定和分析,而后进行类型化剖析,可将主体性要素分为内在要素与外在要素,内在要素包括安全、尊严、自由三个方面,由“安全”这一主体性要素而引出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由“尊严”这一主体性要素而引出平等权、隐私权、信息权、名誉权、荣誉权;由“自由”这一主体性要素而引出人身自由权、性自主权。外在要素即人格标识,包括姓名、肖像、声音,由此分别引出姓名权、肖像权、声音权。为继续论证“内在要素”,兼论一般人格权,主张废除之。第四部分对“主体性要素”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中的立法设计提出构想,通过比较分析各国(或地区)民法典以及我国的四部民法典(包括单独的《民法总则(草案)》)学者建议稿中关于客体立法之体例,探讨人格权客体在民法典中的理念定位,应该将“主体性要素”作为理论选择,以“内在要素与外在要素”的类型层次形式在法典中明确规定,拟定人格权客体的法条如下:“自然人的人格权客体是人的主体性要素,可分为内在要素和外在要素,前者包括安全(生命、身体、健康)、尊严(平等、隐私、信息、名誉、荣誉)、自由(人身自由、性自主),后者即人格标识(姓名、肖像、声音)。”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对“主体性要素说”进行理论上证成和“主体性要素”的类型化分析,为我国未来民法典制定在人格权客体领域提供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