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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0年代初上市公司在我国出现,上市公司高管便应运而生。此后,上市公司高管成了时代的幸运儿,其不仅大权在握,还掌握着数以万计的财富。毫无疑问,上市公司高管已成为公司经营、管理和证券、资本市场中的重要角色。
上市公司高管本身是基于股东委托而产生,其理应忠实、勤勉地服务于上市公司和委托人,以免被委托人辞退,失去“金饭碗”,但由于我国市场经济的非自发性和市场经济意识的淡薄,人们对证券、资本市场、对上市公司以及上市公司高管的性质、作用缺乏正确的认识,加上法制不健全、政府监管不力等原因,上市公司高管的理性逐渐丧失,于是1993年便有了原野实业公司董事长彭建东因挪用公司资金和职务侵占罪被判刑第一起高管犯罪案件的发生。随后,琼民源马玉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案、银广厦董事局副主席兼总裁李有强等人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案、亿安科技原集团副总裁、财务总监李鸿清等5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案、海南港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前后两任董事长李某某、张某某等六名公司高管贪污、挪用、私分国有资产案,以及齐鲁石化两任董事长涉嫌贪污受贿案,等等,上市公司高管犯罪陆续暴露,且部分犯罪高管为厅级以上领导干部,甚至出现上市公司高管前“腐”后继。2000年股市长期低迷以后,高管犯罪更是频发,2005年居然出现“一个月12名高管落马现象”,上市公司高管犯罪已成为我国证券、资本市场的顽症。
由于上市公司高管职务的特殊性,上市公司高管犯罪产生的后果通常相当严重,危害性不仅表现在物质方面,还会带来严重的非物质性损失,如妨碍上市公司正常运行,破坏了脆弱的证券、资本市场秩序,有的案件由于涉及大量股东、股民利益,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社会不稳定。面对日益猖獗的上市公司高管犯罪,政府和经济学界、法学界对此已予以高度重视。为了保护国有资产、中小股东、广大股民利益,维护证券、资本市场正常秩序,保证上市公司健康发展,必须对上市公司高管犯罪予以治理。但上市公司高管犯罪属于市场经济中一种新形式的白领犯罪、经济犯罪,要想有效地治理上市公司高管犯罪,首先,从理论上对上市公司高管犯罪进行认真梳理,找出上市公司高管犯罪的特征、原因,揭示出上市公司高管犯罪的高危害性,提高人们对这类犯罪的认识;其次,从刑罚的威慑功能,高管违规、违法成本、收益,公司治理结构、证券监管等不同角度来研究上市公司高管犯罪现象。在前述研究基础上,理性的构建上市公司高管犯罪的刑事政策和制定治理上市公司高管犯罪的具体控制措施,最终实现对上市公司高管犯罪的有效控制。
本文从10个方面论述了上市公司高管犯罪的现象、理论和对策,具体论述如下:
第一章对上市公司高管犯罪的概念进行了探讨,因为笔者认为“概念乃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须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上市公司高管犯罪涉及到高管的内涵和外延,还有上市公司高管犯罪的职务特点,在分析了高管的含义和高管的职务性后,结合犯罪的本质属性和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提出高管犯罪的概念,即上市公司高管犯罪是指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利用在公司决策、经营和管理职务上的便利,破坏有关法律对职务的管理制度,侵害国家、公司、投资人和股民的利益,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
第二章分析了上市公司高管犯罪概况。首先,对中外(包括境外)上市公司高管犯罪的过去和现状作了详细介绍,并以大量数据为依据指出上市公司高管犯罪的严重状况;其次,对中外(包括境外)上市公司高管犯罪的发展趋势进行认真研究,并引用了具有说服力的普华永道对经济犯罪的调查数据,该数据显示:上市公司高管犯罪已成为继经济犯罪、白领犯罪后一种常见的与经济有关的犯罪现象,且这类犯罪呈明显上升趋势;最后,在对数据比较后,指出上市公司高管犯罪的共同特点和中外上市公司高管犯罪存在的形式差异,为我们从宏观上把握上市公司高管犯罪提供了依据。
第三章分析、研究了上市公司高管犯罪的特征。为了正确上市公司高管犯罪,就应当针对上市公司高管犯罪的特有的现象进行破析。上市公司高管犯罪属于身份犯,其犯罪与其职务具有相关性,同时,上市公司高管犯罪又属于法定犯,这就需要我们在经济、民商立法时要注意与刑法的衔接,另外,上市公司高管犯罪具有贪利性、高危害性、复杂性等特征,表明上市公司高管犯罪的危害性和揭示上市公司高管犯罪的难度。
第四章详细论述了上市公司高管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由于上市公司高管在公司具有控制地位和证券、资本市场的特殊性,其违法犯罪不仅会导致巨大的物质损失,损害股东和股民经济利益,还会破坏市场秩序和市场信用制度,此外,上市公司高管犯罪还会腐蚀和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所以,我们针对上市公司高管犯罪不能掉以轻心,应对这种高危犯罪予以足够重视。
第五章讨论了上市公司高管犯罪的原因。任何犯罪都是社会各种不良因素造成的,原因具有复杂性、综合性特点,既有刑法惩罚不力、监管不到位、中介机构失职等公司外部原因,也有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等内部原因,同时,高管个人的商业道德缺失、侥幸心理也是上市公司高管犯罪频发的因素之一。治理犯罪手段不能单一,过于迷恋刑罚和一味对高管激励加薪都不能有效控制上市公司高管犯罪,对待上市公司高管犯罪同样需要综合治理。
第六章从犯罪学和刑法学分别对上市公司高管犯罪的类型进行了研究。上市公司高管犯罪通常是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利益。因此,上市公司高管犯罪相对集中在刑法第三章、第五章、第八章,常见罪名有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受贿罪(商业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操纵证券市场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国有股份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高管通常具有“红顶商人”的特殊地位,这类高管犯罪手段以贪污、受贿、挪用为主,而民营股份公司高管触犯的罪名通常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操纵证券市场罪、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调查数据说明,高官式高管与普通高管犯罪的类型存在明显差异。为了正确认定上述罪种,笔者,又从法律的构成要件上对上市公司高管犯罪的常见罪名进行分析、讨论,为稳、准打击上市公司高管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七章主要是对上市公司高管犯罪刑事政策进行了详细讨论。刑事政策分为总的刑事政策、一般刑事政策、具体的刑事政策和特殊的刑事政策,上市公司高管犯罪虽与经济犯罪具有相同性,但前者属于身份犯,而后者属于类型犯,两者存在较大区别。经济犯罪刑事政策不能完全适用上市公司高管犯罪,这是其一;其二,虽然公司法的自由品格和刑法谦抑性要求对经济犯罪保持适度干预,不能过于苛厉,但由于我国市场经济本身特点和我国目前公司治理、证券、资本市场的混乱状况和严峻形势,刑法的扩张在所难免,所以,目前状态下对上市公司高管犯罪应继续保持严厉态势。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对犯罪高管都必须严判、严罚,对具有从轻、减轻情节的也要充分体现,所以,严厉不等于传统意义上的“严打”,笔者的观点是:对上市公司高管犯罪的刑事政策主要表现为建立上市公司高管犯罪合理控制观;对上市公司高管犯罪采取重重轻轻、以重为主;贯彻惩罚与保障相结合;注重打防并举,综合治理。
第八章鉴于上市公司高管犯罪的理性人、经济人特点,对上市公司高管犯罪从经济学的角度进行解剖分析。先是分析了上市公司高管的犯罪的经济动因,指出上市公司高管犯罪贪利性是其犯罪的直接动机;之后,主要研究上市公司了高管犯罪的成本、收益,具体分析了上市公司高管犯罪风险决策、潜在犯罪高管风险选择,研究表明:在成本小于收益的情形下,高管才会实施犯罪;最后,以上市公司高管犯罪的成本、收益经济分析的理论提出相应的上市公司高管犯罪预防措施。
第九章在对上市公司高管犯罪现状、特征、危害、类型、刑事政策、经济分析的研究基础上,从社会控制的角度提出对上市公司高管犯罪合理控制,而不是理想化的消灭上市公司高管犯罪。笔者认为,应从三个方面对上市公司高管犯罪进行控制:第一,公司外部控制。因为,上市公司高管犯罪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法律不完善、惩罚不力、监管不严、缺乏有效公众监督等原因,从外部完善相关规定,强化社会监督,加大高管违法成本,将对高管形成有力的外界监督;第二,公司内部控制。通过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采取有效内部独立审计和技术监控等措施和手段,从公司内部加强对高管的监督;第三,对公司高管的外部、内部监督固然有效,但如果能从高管的价值观、伦理、道德方面建立一道防火墙,那才是最好的控制,这就是笔者所谓的道德控制。
第十章是针对上市公司高管犯罪的特殊性,笔者认为在对上市公司高管犯罪追诉程序方面也应该适时调整。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由于上市公司高管犯罪与市场经济具有共生关系和两面性特点,在查处上市公司高管犯罪时,尤其是在采取证据查封、保全、强制措施等侦查手段方面要兼顾公司的正常经营和稳定,要防止“一人犯罪,全厂倒闭”;二是由于犯罪高管是理性的经济犯罪,上市公司高管犯罪的直接目的是唯钱是图,而财产刑的直接后果则正是剥夺其财产,当他们意识到其犯罪的必然法律后果与其期望后果适得其反,甚至还亏了本时,上市公司高管犯罪的反社会所心理必然受到极大抑制,正如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加里·贝克教授认为,囚禁那些不具有侵犯性的白领罪犯,不仅埋没了他的才能,也无法弥补给社会造成的损失。惩罚白领罪犯的钱包,比惩罚他们的身体,更能击中要害。所以,要加大对上市公司高管犯罪财产刑的处罚;三是由于上市公司高管犯罪存在复杂性、隐蔽性、专业性,查处难度较大,针对此特点,应建立相应的信息、情报系统和一支专业化的侦查队伍,方能适应打击、预防上市公司高管犯罪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