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认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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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是指信息使用者不必得到个人信息主体的同意,也不用向其支付使用费用,即可对个人信息实施一定程度的使用行为。从裁判实践中对于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认定来看,由于合理使用的边界模糊,难以清晰界定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范畴,因此,不同法院对于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易存在不一样的认知,在裁判中易产生分歧;同时,司法实践中对于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认定尚未有相对统一的认定思路,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官自身对于个案具体情况的分析与判断。这些都有碍于司法实践中对个人信息合理使用进行认定。为更好地界定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范畴,可通过《民法典》所规定的合理使用个人信息的具体情形进一步明确合理使用的边界。考察信息使用者使用个人信息的情形是否属于合理使用个人信息的法定情形,属于法定情形的才能对个人信息实施合理使用行为,如此使得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范畴较为清楚。依据《民法典》第999条、第1036条之规定,这些法定情形包括以下三种:其一,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的情形。这种情形强调信息使用者在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中可以合理使用个人信息,重在调和新闻自由、言论自由与私人权益之间的冲突,但是信息使用者所实施的新闻报道、舆论监督应当是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而非为娱乐大众或者进行商业宣传;其二,使用已合法公开个人信息的情形。在这一情形中,个人信息已经合法方式公开,进入公共领域,信息使用者可在合理范围内对其进行利用,但如若信息主体明确拒绝则不能再依此合理利用个人信息;其三,维护公共利益或者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情形。这是对可以合理使用个人信息情形的兜底性规定,与前两种情形相比具有更广的适用范围,从而使法律规定适应现实社会的发展变化。判断信息使用者使用个人信息的情形是否属于合理使用个人信息的法定情形,实际上也是认定个人信息合理使用时所要考察的一方面内容。然而,仅判断信息使用者利用个人信息的情形为合理使用个人信息的法定情形尚不足以认定信息使用者对个人信息的利用为合理使用。按照《民法典》第1035条之规定,一切处理个人信息的活动都应遵循合法、正当与必要这三项原则。也就是说,无论信息使用者是基于信息主体同意,还是基于合理使用个人信息的情形而处理个人信息,其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都应符合这三项原则。故而,信息使用者合理使用个人信息时要确保其实施的使用行为能够契合这三个原则的要求,这是信息使用者合理利用个人信息时要满足的条件,否则,即使信息使用者是在可以合理使用的情形之下对个人信息进行处理,其对个人信息的利用也不被认定为合理使用。合法原则要求信息使用者使用个人信息过程中的行为须符合法律法规之规定,不仅要符合《民法典》中的相关内容,还要符合其他法律法规中对个人信息利用所涉及的内容;正当原则要求使用行为要具有正当性,对此可从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与手段进行判断,即信息使用者的使用目的与手段均要属正当;必要原则则强调对个人信息的处理、利用以必要范围为限,不得对个人信息进行不必要的处理。根据这些要求,信息使用者合理使用个人信息时要满足以下条件:第一,使用行为符合法律法规之规定;第二,使用的目的与手段为正当;第三,在必要范围内使用个人信息。据此,在认定信息使用者对个人信息的利用是否属于个人信息合理使用时,先根据《民法典》第999条、第1036条之规定,判断信息使用者未经信息主体同意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情形是否属于可合理使用个人信息的情形,继而依照《民法典》第1035条确立的合法、正当、必要三原则检视信息使用者对个人信息的利用是否满足合理使用时所要求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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