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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已经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环境污染现象,比如江河水质变坏,空气雾霾,植被面积缩小等等,这些现象的发生严重影响了我国公民的生活水平,拉低了我国公民的生活质量,环境现状也似乎快要承受不起人们生存所需的最基本的要求。正是因为环境遭受破坏的程度到了如此紧迫的危急境地,我国法律才需要完善已有的环境法规维护环境,构建新的制度来加大保护环境的力度。其中最应该得到我们重视的当属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诞生正是为了解决我国越来越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环境公益诉讼,是为了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设立的一种专门解决环境纠纷的诉讼类型。当环境遭受污染或者破坏时,可以由法律规定的一些特定主体行使诉权,针对环境侵害人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我国于2012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首次以条文的形式确立了公益诉讼的地位,并且谈及了涉及环境公益的公益诉讼类型;而调解制度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适用则是在2015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其还规定了调解解决环境纠纷所成功达成的调解协议要进行公告,以及三十日的公告期限定。2015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也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调解达成的协议必须进行公告做出了规定。尽管调解可以适用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已经得到了我国法律的肯定,但是调解在适用中的具体程序还没有详细的规定,为其设立的公示制度也存在着诸多的缺陷。调解制度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实际应用存在很多问题,首先就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缺乏对调解适用时间的限制;其次,调解协议的公示制度不够完善,我国法律只是明确了调解协议必须要经过公示,但具体的对其如何公示、在哪儿公示、公示后的处理程序等等都没有详细的规定;最后,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调解达成的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哪些也没有明确的范围设定,而为了保证调解的双方当事人能够实际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对调解协议的内容应当做出一些规制。而针对上述所说的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调解适用尚存在的这些问题,笔者在本文中给出了自己的一些建议。第一,对调解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适用时间做出规定,笔者赞同庭审后进行调解的做法,至于原因,将在后文中进行阐述;第二,我们要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调解的公示审查制度,比如扩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调解协议的公示区域,增加关于调解协议的具体内容的规定,建立公示异议制度以及继续完善已有的公示审查制度;这些具体的内容都将在本论文的正文中进行论述。笔者希望,通过本文对调解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具体适用制度的研究,能够为我国环境案件的圆满解决提供有益的见解,并为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贡献一点微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