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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革命带来了技术的革新,也不断推动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在享受这一革命成果的时候,也不得不面临社会风险不断增加的问题,其财产和人身安全遭受着巨大威胁。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不断加强,人们对于利益保护的焦点不再局限于眼下,而扩展到了未来领域,即未来可得利益的保护。可得利益损害赔偿同时存在于合同法和侵权法领域,但在侵权法领域可得利益损害赔偿得到较少重视而导致权利人难以得到充分保护。这一问题的产生与《侵权责任法》中关于该损害赔偿严格限制不无关系,赔偿项目与赔偿标准的法定化,使得被害人对于实现自身诉求难寻法律依据,法官亦难予以法律支持。而这与《侵权法责任法》的完全赔偿原则和立法目的相违背。因此本文试图对于可得利益损害赔偿存在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对其相关制度进行构建,从而完善《侵权责任法》中损害赔偿体系。 本文第一部分基于侵权法视野下,对可得利益损害赔偿的法定化进行讨论,并进而对法定化下产生的问题进行分析。 本文第二部分对可得利益损害赔偿法定化存在的原因进行探究,并对其存在的利弊进行比较分析。 本文第三部分从侵权法角度解析可得利益损害赔偿问题,解析因果关系在认定可得利益损害的关键作用及过错程度对可得利益损害赔偿的影响,并对可得利益损害赔偿域外法进行比较分析。 本文第四部分根据实践中存在问题及侵权法的要求,基于我国国情结合国外经验,提出可得利益损害赔偿的完善对策。通过引入因果关系肯定可得利益赔偿项目的存在,允许酌定赔偿来转变我国现行的赔偿标准,最后提出可得利益损害赔偿相应的缓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