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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与司法的关系至少涉及到社会生活的两大重要价值,即新闻出版自由和司法独立,它既是各国传媒和司法事务中的一个常规问题,也可以升华为一个法治国家宪政的核心问题。言论自由是“民主的生命之血”,司法独立则是司法公正的基石。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应当是并行的,两者之间的冲突并非不可调和,司法应当理所当然地接受媒体的监督,对媒体做出回应。司法不独立应该更多的从司法制度本身寻找缺陷,而不是将矛头对准媒体。在当前媒体环境下,媒体领域需要进一步开放,媒体监督有利于推动司法改革,是支持和保障司法独立的重要力量。司法独立指法院和法官要以法律为最高治理原则和准绳,不受其他国家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独立的意义在于是司法机关公正解决人们争议问题的需要,是人们对司法机关信任的前提;司法独立的内容包括:司法活动过程的排他性、所排除的干扰通常具有权力性或政治性、维护独立的自觉性;司法独立的国际标准是司法权独立与法官独立。媒体监督,主要是指媒体监督司法活动的行为。媒体监督司法的积极作用在于遏制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审判公开、保障人权以及宣传法律和树立法律信仰。媒体监督司法的法律功能包括法制教育功能、舆论引导与监督功能、司法的社会地位授予功能。媒体渲染过度会造成司法公信力下降和干涉司法公正的效果。国外媒体与司法关系模式及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在美国,司法面对媒体监督时,并非采用“司法限制媒体”,而是采用“司法避免媒体影响”来防止媒体对司法的不良影响。在英国,采取司法限制媒体模式,即英国应对媒体可能对司法造成的影响,采用事前的报道限制、藐视法庭罪责和作为上诉理由等措施进行限制。最后是大陆法系国家对媒体监督司法通常采用开放的态度,但在法庭审理阶段,也采取一些限制手段。我国由于基本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应当采取借鉴德国的做法为妥。中国媒体监督司法存在不平衡性与越界的问题。我国媒体的半官方色彩使得媒体监督涌变成领导的意志,从而影响司法审判。媒体的监督“越位”,也造成了扰乱司法审判的负面效果。究其原因,主要是新闻媒体与审判机关行政化、利益驱动、媒体监督司法的法律空白和司法改革的停滞化引起的。如何平衡媒体与司法的关系是当前处理媒体评价与司法冲突最引起社会关注的问题。司法与媒体最终的价值都是追求公平正义,媒体监督司法不仅是防止司法腐败的有效手段,也是《宪法》赋予媒体的权利。在平衡媒体与司法的关系时,应注意划定媒体介入司法的界限,建立健全媒体舆论的监督环境,充分发挥媒体对司法监督作用。司法不是被动接受,而是要主动配合媒体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