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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大量的劳动人员从农村涌向城市,为城市的发展做出了贡献,但与此同时,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问题却没得到相关部门的解决,并且恶意拖欠劳动报酬现象越来越严重,严重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的安定团结,社会危害性较大。因此,相关学者和专家、部门纷纷提倡应将这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纳入到我国刑法规制的范围。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第一次将恶意欠薪行为列为犯罪行为加以规制。这表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已经实现犯罪化。在修改后的我国刑法侵犯财产犯罪一章中,增设了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来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既侵犯了我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我国诚实信用的市场原则,对我国建设和谐社会造成很大影响。本文立足于中外相关研究资料,对达到刑事违法程度的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进行深入探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行为人有能力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但客观上采取了以转移财产、逃逸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支付,在合理时间仍不支付的,且数额较大的犯罪。本罪的犯罪构成特点为:第一,本罪的犯罪客体为复杂的犯罪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社会经济秩序。其中,公私财产所有权为主要客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次要客体。第二,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采取了转移自己的财产逃避债务,或者逃跑到外地。有能力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拒不支付的行为。第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为自然人或者单位。两者都是本罪的犯罪主体。第四,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在实践中,对故意的认定必须结合当时的客观环境、时间等因素综合考虑。要分清本罪与一般的欠薪行为的界限,不能对所有欠薪行为都一概而论。对于一般的欠薪行为,如行为人没有故意逃避支付,数额不大,不宜认定本罪,否则会使得刑民不分,造成我国司法资源的浪费。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设立的立法背景。是全文的基础。分析了我国目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现状,严重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符合犯罪的基本特征。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探讨了我国周边国家和地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的立法情况。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入罪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具备了法律基础和理论依据。第二部分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构成。通过对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来分析本罪的犯罪构成。重点分析了本罪的客观方面。第三部分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形态。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进行分析,认为本罪是存在未遂形态的。同时通过对共同犯罪的概述,分析了本罪的共同犯罪形态,对共同犯罪主犯、从犯进行划分。第四部分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相关司法认定。探讨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与一般欠薪行为的界限。着重分析了本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侵占罪、诈骗罪、挪用资金罪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