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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条件作为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准入门槛,一方面决定着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上市规模、市场活跃程度,另一方面决定其上市公司质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程度与监管的有效性。因此,要发展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必须先制定合理的上市条件。基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与主板、创业板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在功能定位、发展水平、发展模式以及投资者群体的不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上市条件呈现出上市条件较低、上市标准存在差异性和定位侧重于促进市场发展三大特殊性。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特殊性,决定了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上市条件的制定模式和内容的特殊性。关于上市条件制定模式。上市条件制定模式,主要有地方政府模式、市场模式以及地方政府与市场相结合模式。但是,这些模式均无法满足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要求。比较合理的选择是,由证监会主导,先制定基于监管层面的上市条件,然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在此基础上制定各自的上市条件。自己的上市条件。关于上市条件的具体内容。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上市条件主要包括主体资格、独立性、规范运行和财务会计等四个方面。考虑到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仍属于私募市场;市场内的投资者具有适当性,他们的议价能力和风险识别能力较强,自己可以有效控制风险,创业板及主板均要求的募集资金用途条件,不应考虑在内。就主体资格而言,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拟上市公司应为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明确,股权结构清晰,股份转让行为合法合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若股东人数超过200人需要由中国证监会特别批准;就独立性而言,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拟上市公司须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和业务独立,须重要机构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须独立,至于普通员工和一般机构的独立不做硬性要求;就规范运行而言,拟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1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就财务会计而言,无需设立硬性财务指标,但须会计管理规范,能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并取得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并取得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由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上市条件制定主体的缺位与错位,内容的混乱,为保证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证监会应尽快制定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上市条件的监管标准,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应在此基础上,将其标准进行提高或细化,制定各市场的上市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