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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付不议合同肇始于天然气销售,目前已发展成为国内外大宗能源贸易的一种重要的合同形式。相较于一般的买卖合同,具有长期性、无条件性、格式性和持续性等特点。虽然照付不议合同是天然气销售公司与配气公司之间签订的单一合同形式,却涉及销售公司、管道公司、地方配气公司这三方主体;并包含了天然气销售和运输两个合同。因此,照付不议不仅是无名合同,也是混合合同。另一方面,在坚持公法与私法划分的前提下,公法与私法的交融日益增多,“公法私法化、私法公法化”的现象也日趋普遍。通过与传统贸易合同、行政合同、供用电合同对比发现,照付不议合同还兼具公私双重属性。 尽管照付不议合同在实务中被普遍采用,具有效率、安全、环保等多维价值,但长期以来,该合同一直注重对社会经济效益目标的追求,却忽视了其应含有的安全价值和环保价值。同时,当买卖双方在产生纠纷时往往会对其效力产生怀疑。此外,司法实践中往往将照付不议合同的经济、安全和环保等多维价值进行割裂,只言经济而不谈其他。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在于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未全面考量该合同的特性和价值。 国外的照付不议合同的实践以及纠纷解决机制值得我国研究、借鉴。各国都选择了与本国国情相适应的救济机制,并且都以诉讼救济为原则,以非诉救济为补充手段。虽然它们在制度背景等方面与我国不同,但我国照付不议合同的现状以及救济机制的发展与与这些国家类似,因此,这些国家的成熟经验对于我国完善照付不议合同救济机制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当然,各国照付不议合同的实践历程与其政治、经济制度、社会文化环境、产业管理体制等有着莫大关联。因此,我国不能完全照搬欧美国家的经验,需要结合我国特定的政治、经济、文化环境,来完善我国的照付不议合同及其救济机制。 解决我国照付不议合同所存在的问题,并非一蹴而就,需要从完善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可以通过合同的重塑和天然气法律法规的完善来达到规范照付不议合同的目的。另一方面,构建照付不议合同的救济机制并非一朝一夕之事,需要遵循一定的发展轨迹。首先,在现有的诉讼体制下,可将民事诉讼作为基本救济途径,`将行政诉讼作为补充性的救济方式。虽为权宜之计,但可解燃眉之急。接着,在现有的基础上完善纠纷解决机制。最后,应以环保法庭的建设为契机,将其纳入到能源诉讼这一专门领域进行集中管辖,并辅之以特殊的程序应对,为其构建专门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进而实现保障合同的经济、安全和环保等多重价值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