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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证券投资资产(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安全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基石,存管制度则是保障客户资产安全的体系核心。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层面,我国的存管制度迄今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为混同保管阶段,即2002年1月1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实施前,证券公司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与自有资金混同管理;第二阶段为独立存管阶段,2002年1月1日到2007年12月31日(即《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实施后,到全行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上线完毕前),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由证券公司独立存管(与证券公司自有资金严格分离),期间部分证券公司已开始实施第三方存管;第三阶段为第三方存管阶段,即2007年12月31日后,证券行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全面实施。作为特殊历史时期的制度性安排,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在规范证券公司经营、促进历史遗留问题清理、提升证券行业形象和诚信度等方面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的立法环境和背景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同时,多年来的行业实践也揭示出第三方存管制度存在诸多内生性的缺陷和不足,主要包括:存管银行并不能有效履行起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安全监管职责,第三方存管制度的有效性有待评估;第三方存管制度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均衡发展、创新效率和风险控制等带来负面影响,并对证券期货市场监管法规的统一性和协调性造成障碍。因此,非常有必要对我国客户交易结算存管制度予以完善,为证券市场创新发展,以及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夯实基础制度准备。2014年5月9日,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也明确指出,要“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优化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模式”,迫切性日益凸显。本文认为,我国证券市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安全存管制度的构建是一项系统工程,应包括以下五部分内容:一、坚持分户管理的制度安排。证券公司必须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自有资金分户管理,隔离与自有资金之间的关联,这也是世界各国防止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资金的基本措施。2002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的实施,已建立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严格分户管理的制度框架。二、强化证券公司内控体系建设。综合治理期间,中国证监会全面改善了证券公司治理结构,实施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动态管理制度,加强行业风险合规监管。在证券行业创新发展的进程中,还应进一步强化证券公司内控体系建设,加强证券公司自身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安全管理。三、建立严格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放银行选择标准。存放银行的审慎选择是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安全管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应建立严格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放银行选择标准。存放银行的选择,应重点关注其抗风险能力、支付结算效率、营业网点等,首选具有足够的抗风险能力和良好的经营业绩、具有安全/高效的资金汇划系统的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作为存放银行。四、进一步完善第三方监督机制。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实践证明,通过引入第三方监督是一项有效的保障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安全的机制和措施。从目前第三方存管的实施情况看,由银行来承担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监督的角色,存在不足。为了更好地发挥第三方监督机制的作用,建议引入更为独立、客观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来履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监督职责。实际上,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建设的证券市场交易结算资金监控系统,已实现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逐日比对、交叉校验和监测预警等监督职能。五、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加强对挪用行为的惩处。我国《刑法修正案》与《证券法》对于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资金均有着明确的禁止规定,挪用客户资金的行为,属于刑事犯罪。上述法规是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安全的兜底保障,应予严格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