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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当代经济情势的发展与变化公司的形式日益复杂,公司形式的多元化意味着经济的发展与法律的多元化。立法有一定的滞后性,在新形势下旧的法律规定难免出现不适应当今现实需求的情形,存在一定的法律漏洞。2005年,我国把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引入《公司法》中,当公司受到损害时,为中小股东赋予诉权,以保护公司的权益,维护股东的利益。但是随着公司形势的日益复杂,母子公司、控制公司与被控制公司的增多,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存在局限性,不能适用于多层级的公司结构中。因此,身为股东的母公司怠于行使股东代表诉讼时,基于母子公司关联密切,子公司的利益得不到救济,致使母公司利益受损,母公司的股东的利益也会受损。股东代表诉讼在此公司结构中难以发挥作用,使得各方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在公司结构日益复杂的情形中产生,它衍生于股东代表诉讼,又有其自身的优越性,即适用于母子公司间,将股东代表诉讼主体的适用范围拓展到双层公司结构,弥补现存制度存在的漏洞。双重股东代表诉讼衍生于股东代表诉讼,所以可以从股东代表诉讼现有的制度思考该制度,通过对比,确定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可以适用股东代表诉讼现有的适当的制度。同样对比得出双重股东代表诉讼的独特之处,为这些独特之处思考配套适用措施,不能照抄照搬现有的制度。关于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存在的合理性有不同的理论观点,有观点认为双重股东代表诉讼的存在不必要,因为有其它多种救济手段,以救济公司遭受的损害;有观点认为这个制度违反了法人人格独立原则,破坏了母子公司相互独立的特点;还有观点是赞同此制度存在,认为该制度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等。众多不同的理论观点均促进了双重股东代表诉讼的发展和完善,对于保护母公司股东的权益,有着不可忽视作用。现实中已经出现了母子公司架构下,子公司利益受损,母公司被控制而怠于起诉,使得母公司利益受损,母公司股东的利益间接受损。现实已有案例无法得到有效的救济和公正的判决,急需要相关的法律规定规制此类情形的发生。因此,是否应该引入双重股东代表诉讼以及如何构建该制度,值得我们进行探讨。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作为一种新的制度,在设立中面临诸多复杂的问题,但是这些问题不能成为否认此制度优越性的依据。为了保护双层公司结构下母公司股东的利益,规制母公司大股东控制子公司相关人员,从事侵害子公司利益的活动,将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引入是有必要的。以下将通过引入案例,表明现实需要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弥补法律漏洞。分析双重股东代表诉讼的不同理论学说,给予其存在合理性以依据。对双重股东代表诉讼进行设置上的构想,明确双重股东代表诉讼适用中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要求,原告、被告确立的要求以及该制度适用的前置程序和诉讼担保制度的设立。以期双重股东代表诉讼更好地维护各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