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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我国大多数银行新增了多项基于存款业务的服务收费,主要包括小额账户管理费、借记卡年费、ATM跨行取款和查询收费,这些收费引发了一系列消费者对银行的诉讼并引发广泛的讨论。针对这种社会问题,本文就银行基于存款业务收费的合法性和立法政策两个方面进行了探讨,对收费中可能存在的与垄断有关的法律问题没有涉及,而是从银行与客户间的法律关系入手,关注银行收费是否侵害客户权益的问题。经分析发现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无论是基于银行与客户间的合同关系、服务提供者与消费者的关系以及监管视野下的权利义务关系,银行的收费均不构成对个人的不公平、限制意思自治或者缔约自由。而且,人们早些时候不得不在多家银行开户、持有银行卡的问题还因为小额支付系统的上线出现了解决的希望。然而,在客观上人们享受金融服务的成本普遍提高,若进一步发展将和低收入人群对基本金融服务的需求构成一对矛盾,法律需要对它做出回答。原则上讲,法律对于银行的收费不应该轻易进行干预,作为市场主体的银行需要有自主定价的权利;当前竞争和盈利的压力增大,服务收费势在必行;服务收费对于银行业的发展具有正面的影响;随着时间推移,观念转变和技术变革能减少人们对于限制银行收费的诉求。但是,从国外经验看,保障基本金融服务已经成为一个对银行收费进行干预的理由。我国现行法律也已经对银行收费进行了部分的干预,主要表现为对价格的限制。这种策略有它的现实合理性,但是缺点也非常明显。立法者应该对我国人群获得基本金融服务的总体情况进行监测,在部分人群失去基本金融服务时,就应该考虑从保障基本银行服务和消费者保护的政策出发干预立法。法律应该将从银行那里取走地利益分配到最需要它的人身上,因此在策略问题上法律不应该再局限于普遍地限制价格,最好将“基本银行服务”落实为“基本银行账户”,将其作为提供给低收入的人群一种福利。同时加强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鼓励这些私营部门开发针对中低收入人群的产品,普及金融知识,提高整个社会的金融服务质量。